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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不服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5-03-10 14:35

            

黄政复决字〔2024218

申请人:谭**

被申请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12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证,本机关于20241231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北省阳新县韦源口镇谭家畈村谭家畈*组村民,因本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所涉项目谭家畈村四组征收拆迁范围内每户的户主姓名、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全景照片、四邻及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及金额,和谭家畈村*组的补偿总金额。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未合法、如实、准确、全面进行公开,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公布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2017年,谭家畈村*组在拆迁时,按照园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规定,答复人对拆迁户个人信息、房屋面积、照片和补偿明细及金额已进行了为期5天的公示,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公示期满后,答复人根据该组拆迁户的意见,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再对外公开上述信息,并作出了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答复书,故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不予公开的决定。

经查2024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记载“申请人系湖北省阳新县韦源口镇谭家畈村谭家畈*组村民,在本村有房屋。现申请人的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公开与征收申请人土地有关的信息如下:所涉项目谭家畈村*组征收拆迁范围内每户的户主姓名、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全景照片、四邻及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及金额。”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根据园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规定,在2017年谭家畈村*组拆迁时,拆迁户个人信息、房屋面积、照片和补偿明细及金额已公示5天。现根据该组拆迁户的意见,其个人信息、房屋面积、照片和补偿明细及金额不得再次对外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故,你申请公开的谭家畈村*组征收拆迁范围内每户的户主姓名、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全景照片、四邻及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及金额,不予公开,现予告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故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的,应当提供得出该判断的证据和依据,履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法定义务,并对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进行区分处理、区别公开作出判定和说明。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行政征收补偿明细等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如相关信息存在,则应属于可以公开内容。即使被申请人认为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参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征求第三人意见、对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进行区分处理、区别公开作出判定和说明等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上述义务,被申请人径直以案涉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于法无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