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219号
申请人:陆**。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且未予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举报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且针对实名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义务为告知是否立案,并无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强制性义务。本案中,一方面,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职责,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其针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如何处理,不会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