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221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提出的投诉不服,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告知义务。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故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对案涉投诉处理与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