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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不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      时间:2025-03-20 15:30

            

黄政复决字〔2024224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于202412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2025年1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黄石市12315平台举报摩尔城展销会俄罗斯进口商品馆的俄式咖啡,俄罗斯进口商品馆应该都是俄罗斯进口产品,不应该有国产的产品,商家宣传这个产品是俄罗斯进口的,实际商品外包装写着产地是中国天津,商家误导消费者,存在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调查职责。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受理。依据《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尤其是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进行立案,而不是不调查、不核查线索。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展销会的商品为湖北九通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展销会外棚及门口标注有俄罗斯进口商品馆和中俄进口商品馆等字样,并未标注所有商品均是俄罗斯进口。馆内商品部分为俄罗斯进口商品,部分为国内生产的商品,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被申请人认为并无法律规定被举报人商品馆不能销售国产商品,被申请人认定暂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件后,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对被举报人现场核查,2024年12月25日,经批准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当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将该举报件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也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程序完全合法,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4年12月23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2024年12月20日在摩尔城展销会俄罗斯进口商品馆买的俄式咖啡存在虚假宣传,要求调查商家违法行为。12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案涉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案涉商品馆外有中俄进口商品馆,俄罗斯进口商品馆字样,销售的商品为湖北九通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馆内部分商品为俄罗斯进口,有海关报关手续,部分为国内生产的俄式产品。12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天8点35分电话告知申请人。12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举报登记表及举报内容截图;②现场检查照片及笔录;③平台处理结果反馈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故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举报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进行检查核查,12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当天电话告知申请人,12月27日通过12315平台再次向申请人反馈不予立案结果,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对其举报是否立案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针对案涉举报事项的核查、告知等法定义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等主张。本机关认为,一方面,并无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仅告知不予立案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要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说明义务于法无据;另一方面,申请人实质是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然而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如何处理,不会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针对不予立案决定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黄*的行政复议请求。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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