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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不服黄石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

来源:.      时间:2025-03-10 14:25

            

黄政复决字〔2024176

申请人:白**

被申请人:黄石市邮政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923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于20249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0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923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一、对尚湖湾小区存在未配置信报箱而竣工交付行为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二、对尚湖湾小区存在未配置信报箱而竣工交付行为应及时出具认定函并将线索移送至属地有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三、对阳新县邮政分公司存在虚假签收行为的调查情况表示不服。被申请人的调查只能证明阳新县邮政分公司的派件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4天7小时完成了空转、虚假签收。涉案挂号信轨迹显示的是虚假签收,非收件人签收,而是空转回去给寄件人签收,制造虚假签收的邮寄记录。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尚湖湾小区存在未配置信报箱而竣工交付行为的调查情况。根据《湖北省邮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反映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关于阳新县邮政分公司涉嫌存在虚假签收行为的调查情况2024年9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阳新县莲花湖1号2-112进行实地调查,并向当事人快递员张玉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得知,案涉挂号信收件地址为湖北省阳新县莲花湖1号2-112,收件人是白**,投递员投递前两次电话联系收件人白**,均无人接听上门投递亦未找到收件人白**。投递员征求寄件人阳新县公安局意见后按邮件退回办理,该挂号信投递回寄件人阳新县公安局,并由其收发室代签收。三、本案处理适用法律正确我局调查未发现阳新县邮政分公司存在虚假签收的行为,阳新县邮政公司对案涉挂号信的处理符合《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我局决定对阳新县邮政分公司不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经查:20247月3日,申请人白**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被申请人黄石市邮政管理局提交《投诉信(举报)》,要求依法查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阳新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阳新县邮政分公司)投递挂号信(单号:XA37647572042)过程中存在的虚假签收违法行为及尚湖湾小区未配置信报箱而竣工交付违法行为。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对阳新县邮政分公司涉嫌虚假签收行为及黄石市泰乐丰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行为分别进行立案调查。9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阳新县尚湖湾居住小区工程及黄石市泰乐丰置业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阳新县尚湖湾居住小区工程建设单位为黄石市泰乐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注销。对案涉挂号信投递员张**进行询问,并前往案涉挂号信投递地址“阳新县莲花湖1号*”及莲花湖小区物业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查明案涉挂号信寄件人为阳新县公安局,收件人为白**,2024年4月25日,阳新县邮政分公司揽收案涉挂号信,4月26日、4月27日、4月28日均未成功派送。4月29日,案涉挂号信被改退回寄件人阳新县公安局。挂号信单号查询显示邮件于4月29日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9月18日,被申请人就上述两起案件分别作出两份《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决定对相关被反映主体均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履职答复书》,告知申请人“黄石市泰乐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阳新县尚湖湾小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但该公司已于2021年9月16日注销,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了行政处罚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决定对黄石市泰乐丰置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湖北省邮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已建成使用的城镇旧居民楼和住宅区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根据实际安排资金补建或者改造’。建议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反映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多方调查核实,未有证据认定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阳新县分公司存在虚假签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阳新县分公司不予行政处罚”。2024年9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申请人送达该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行政履职答复书》;《投诉信(举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页截图、“天眼查”网页信息截图挂号信单号查询信息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故被申请人作为市级邮政管理机构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根据《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调查终结,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情况、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后,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两个问题履行了立案、调查程序,于2024年9月18日决定对相关被反映主体均不予行政处罚,并于9月23日作出《行政履职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应对尚湖湾小区未配置信报箱而竣工交付行为出具认定函并将线索移送至属地有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湖北省邮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楼、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预算。对未设置信报箱或者设置的信报箱不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已建成使用的城镇旧居民楼和住宅区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根据实际安排资金补建或者改造。本案中,尚湖湾小区一期、二期、三期分别于2016年、2018年、2019年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黄石市泰乐丰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注销,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并无不当。申请人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对申请人提出的应对阳新县邮政分公司虚假签收行为查处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一方面,从本案事实情况来看,案涉挂号信实际为邮政企业无法成功投递后退回寄件人,被申请人答复不存在虚假签收行为,不予处罚并无不当。另一方面,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并非当然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而是要根据举报事项是否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有关来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邮政企业是否查处或如何查处,不会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不直接影响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就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不服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923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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