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5〕025号
申请人:罗**。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1〕42020025001482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被申请人早于2021年8月5日即已告知申请人拟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亦不要求听证。2021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2021年9月3日,申请人因本次醉驾行为被大冶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上述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2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6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