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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等十人不服西塞山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      时间:2025-06-30 17:20

            

黄政复决字〔2025028

申请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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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53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3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书,对申请人全面、及时、充分履行补偿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袁矿里小区居民,并拥有合法房屋。早在2017年,申请人房屋就已被划入“袁仓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被申请人委托“湖北九州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评估,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作为征收补偿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协议,对申请人依法进行补偿,直到今天,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职责,且武汉建工集团在飞娥山山麓进行大规模开发建设,直接导致申请人本人与家人居住房屋的地基出现动摇,房屋的墙壁加速开裂,申请人居住的房屋随时都有倒塌风险。另外,因飞娥山的道路即将被挖断,申请人住宅处电力、饮用水、网络等基本生活需求也无法得到保障。申请人房屋已经被划入征收红线范围内,应当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格对申请人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并对申请人进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奖励费用的补偿。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安置补偿书》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前,行政机关已多次就案涉事宜回复申请人。具体如下:一、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就八泉街道袁矿里小区房屋涉及征收项目事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已回复告知申请人房屋既不涉及征收,也不涉及协商搬迁;二、2024年11月9日,申请人就袁仓煤矿飞娥山片老旧房屋未提出改造或拆迁,影响居民出行生活向12345热线平台反映诉求,西塞山区八泉街道办事处已对该问题进行工单答复;三、2024年12月23日,申请人谢又红就其房屋位于袁矿里小区2017年已被列入征收红线且已签订补偿协议,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补偿职责,西塞山区八泉街道办事处已对该信访进行回复。故申请人房屋不在征收补偿范围内,被申请人没有征收补偿安置义务。

经查:2016年2月1日,被申请人发布《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袁仓二期(飞娥山片、汉阳街片)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称,为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袁仓二期(飞娥山片、汉阳街片)的房屋。征收范围:袁仓二期飞娥山片东至沿湖路806号,西至飞娥山172号楼,北至飞娥山176号公厕,南至起源学校;袁仓二期汉阳街片东至沿湖路811号,南至袁仓煤矿机电车间,西至袁仓退管中心,北至沿湖路809号。2017年7月13日,西塞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作出西棚指办〔2017〕97号《关于申请调整袁仓片区棚改项目(B区)拆迁规划红线的报告》,请求市棚改办将飞鹅(娥)山上的14栋房屋编入红线内。2017年10月10日,原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回复调整袁仓片区棚改项目(B区)征收规划红线的函》,称其会同城区征收局、项目指挥部、社区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不同意将飞鹅(娥)山上的14户房屋划入征收红线范围。2024年10月29日,申请人许**等10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红线范围内,被申请人应当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于10月31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至今未回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10月8日,申请人许**等10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八泉街道袁矿里小区房屋涉及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房屋所在土地既不涉及征收,也不涉及协商搬迁,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谢**通过湖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反映被申请人未履行案涉补偿职责的问题。2024年12月23日,黄石市西塞山区八泉街道办事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其反映的居住地块不在红线范围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袁仓二期(飞娥山片、汉阳街片)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西棚指办〔2017〕97号《关于申请调整袁仓片区棚改项目(B区)拆迁规划红线的报告》;④《关于回复调整袁仓片区棚改项目(B区)征收规划红线的函》;⑤《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故被申请人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具有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征收项目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本案是关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在当事人提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除了要求当事人提出履行职责申请之外,还要审查当事人所申请的事项是否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行政机关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定职责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即当事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偿的前提是其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根据现有证据来看,一方面,申请人虽称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另一方面,本案申请人所称的房屋不在批准的征收红线范围内,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称的房屋并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职责于法无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