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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下陆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5-08-12 10:32

            

黄政复决字〔2025063

申请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

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5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下政依复〔2025〕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材料。

申请人称:2020年6月29日,**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买卖协议书》收购涉案地块。2021年11月4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明确该地块已完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工作并形成“净地”。2021年12月7日该地块挂牌出让成交。该地块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地上建构物、附着物和其他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下陆区政府负责,明确被申请人是征收主体。《黄石日报》2022年2月21日报道“下陆区经济工作强劲开局”时特别提到:加快**地块土地出让金返还,证明被申请人是征收主体和受益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明确载明:“**号地块的征收批文、公告及补偿方案等信息,请向下陆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为征收主体,且相关文件依法应由其公开。《征收补偿协议》及征收补偿款支付情况直接涉及申请人财产权益,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公开事项。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黄下政依复〔2025〕8号)以“信息不存在”和“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关键文件,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土地挂牌公告及相关部门答复内容矛盾,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2020年至2021年间,下陆区政府征收**公司从**电子收购的原**地块的《征收批准文件》、《下陆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协议》;2.下陆区政府支付**公司征收补偿款的支付情况和区财政的支付凭证。因上述两项内容分属不同部门制作,被申请人遂向不同部门收集相关信息,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相关的政府信息制作部门提供的政府信息,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集中回复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查2025年3月25日,申请人**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下陆区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2020年至2021年间,下陆区政府征收**公司从**电子收购的原**电子地块的《征收批准文件》《下陆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协议》;2.下陆区政府支付**公司征收补偿款的支付情况和区财政的支付凭据。如未支付请注明。3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邮件。4月23日,经向下陆区住房保障局、下陆区财政局、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陆区分局相关部门收集信息后,被申请人作出黄下政依复〔202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征收批准文件》《征收补偿协议》, 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7日作出答复,不予重复处理;申请公开的《下陆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被申请人已作出黄下政依复[2025]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予重复处理;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下陆区政府支付**公司征收补偿款的支付情况和区财政的支付凭据,如未支付请注明”信息,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黄下政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记载有“关于你公司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下陆区政府征收原**电子地块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信息。经审查,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关于你公司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下陆区政府征收原**电子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黄下政依复〔2025〕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记载有“关于你公司申请公开的‘下陆区政府征收原**电子地块的《下陆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信息。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2025年4月11日,下陆区财政局向下陆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关于黄石****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答复意见的函>的回复》称“关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下陆区政府支付**公司征收补偿款的支付情况和区财政的支付凭证’,经检索,我局无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该信息不存在。”

又查明,2022年12月9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黄石**有限公司与黄石**有限公司、下陆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鄂**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有“黄石**公司作为政府投资平台公司,虽然以受让人名义完成了案涉地块出让手续,但并未完成挂牌出让的目的,故协议约定的土地挂牌出让并未实际完成,区财政亦未将补偿款支付到黄石**公司”。2025年6月27日,下陆区住房保障局向下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出具《关于黄石**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称“2020年7月28日,我局与黄石**公司签订关于征收原黄石**公司地块《征收补偿协议》,因2023年8月7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书》明确与黄石**公司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与市局多次协商,已无实现征收的现实可能,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6月5日我局与黄石**公司已解除关于征收原**有限公司地块《征收补偿协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下政依复〔2025〕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黄下政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黄下政依复〔2025〕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③(2022)鄂**民终**号《民事判决书》;④下陆区财政局《关于对<关于黄石**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答复意见的函>的回复》;⑤下陆区住房保障局《关于**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2025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未超出上述规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中的《征地批准文件》、《下陆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已在黄下政依复〔2025〕5号、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作出答复,故被申请人告知对上述信息不再重复处理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下陆区政府支付**公司征收补偿款的支付情况和区财政的支付凭据”。被申请人已向区财政局函询,尽到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且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下陆区住房保障局的回复来看,有理由相信该项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对该项信息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的黄下政依复〔2025〕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