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5〕066号
申请人:余**。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5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号向被申请人寄出挂号信进行投诉举报,但至今被申请人既未立案,也未给予申请人任何回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投诉举报线索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实名举报应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监督管理的正常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余**举报黄石港区**酒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厂址,生产日期,限用日期和化妆品备案号等问题,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答复人接到该举报件后,依法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告知其已经立案调查。该举报的处理结果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答复人作出的已经立案调查的处理决定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故其申请行政复议缺乏请求权的基础,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二、答复人受理举报后,依法调查,作出的予以立案决定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经初步核查,黄石港区**酒店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答复人于2025年1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三、答复人处理举报程序合法。2025年1月9日11时30分,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和短信回复的方式将该举报件已立案调查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了回复,且申请人也短信回复“收到”。综上,答复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依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按规定程序受理并进行回复,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4年12月31日,申请人余**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信》,称其于2024年11月27日在美团APP上预定了**酒店标间,入住后发现该酒店洗发水和沐浴露没有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限用日期和化妆品备案号。投诉举报请求为:1.查证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查实违法事实存在并做出行政处罚;2.查实被投诉举报人违法事实存在并组织线上调解;3.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案件办理进度,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2025年1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举报信。次日,被申请人对黄石港区**酒店涉嫌在经营中自行分装及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1月9日,被申请人分别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对其举报反映黄石港区**酒店相关问题立案调查处理。2025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对黄石港区**酒店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5月13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予立案,也未作出任何回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信》;②电话反馈录像视频、短信告知截图;③《举报登记表》;④ 黄市监处罚〔2025〕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的请求来看,同时包括投诉和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处理其投诉行为违法的请求不予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故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举报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签收举报材料,1月2日立案调查,1月9日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对其举报事项立案调查,故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举报事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