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5〕068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一、关于本人申请公开第4项,经档案室查阅没有,请求黄石市社保局给付本人《冶钢集团历年社保缴费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为盼。二、关于本人申请公开第6项。黄石市社保局答复让我与人社部门联系,是不履职、不作为。三、关于本人申请公开第7项。黄石市社保局答复认定该类信息不存在,是纵容**集团违法行为合法化。2003年7月,本人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社保官方网站被报备为“**长休人员”在职身份,然后每个月按照“**长休人员”在职的标准向“**改制专户”申报社保,但是实际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因社保身份被报备为“**长休人员”在职,导致我儿子未享受到国家助学贷款,本人办理创业贷款和低保也未审核通过,未享受国家对下岗职工的任何政策和福利待遇,或**长休人员在职任何福利待遇。四、关于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第8项。黄石市社保局在什么都没做的情况下直接答复无法获取所有关联第三方同意的资料,是不履职。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满50岁超过8天,黄石市社保局就可以纵容**公司填报《职工社会保险增减增报表》办理单位社保减员业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请求予以撤销并进行调查、核实、问责为盼。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公开的第1至5项信息。招工表、履历表、历次工资晋级表、**集团历年社保缴费明细清单、退休审批表均属于当事人个人档案信息,已告知其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我局档案管理科查询、复印。二、当事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信息。2003至2013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我局职责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告知其向市人社局有关科室联系咨询。三、当事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信息。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并不存在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问题,也不存在按“长休人员在职标准缴费”与“灵活就业标准缴费”差额问题。四、当事人申请公开的第8项信息。经核查,冶钢集团2013年7月17日填报《职工社会保险增减增报表》申请办理了当事人的单位社保减员业务,原因“解除合同”,因该项资料涉及其他人员个人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局无法获取所有关联第三方的同意资料,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我局决定不予公开。综上,我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查: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EMS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与申请人相关信息:1.招工表;2.履历表;3.历次工资晋级表;4.**集团历年社保缴费明细、清单;5.退休审批表;6.**年**月至**年**月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7.**年**月至**年**月**集团公司按“长休人员在职标准缴费”与“灵活就业标准缴费”中间差额值;8.**年**月**日,本人满50周岁超8天,贵局将本人从“企业职工退休”状态变更为“灵活就业”状态的法律依据。
202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一、关于您申请公开的1-5项,招工表、履历表、历次工资晋级表、**集团历年社保缴费明细清单、退休审批表,属于您个人档案信息,不属于我局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您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我局档案管理科查询、复印。二、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6项,**年至**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在我局职责范围,请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科室联系咨询。联系电话:0714-6519276。三、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7项:**年**月至**年**月冶钢集团公司按“长休人员在职”标准与“灵活就业标准缴费”中间差额值,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规定,并无“长休人员在职”固定缴费标准,您所申请公开的该类信息不存在。四、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8项:**年**月**日,满50周岁超8天从企业职工退休状态变更成灵活就业办理退休依据,经核查,**集团**年**月**日填报《职工社会保险增减增报表》申请办理了您的单位社保减员业务,原因“解除合同”,因该项资料涉及其他人员个人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局无法获取所有关联第三方的同意资料,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我局决定不予公开。次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将该答复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年**月,申请人(乙方)与**有限公司(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保留乙方社会保险关系(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逐月按规定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直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2013年8月,申请人年满50周岁,经市人社局审批正式退休。申请人在本机关听取意见过程中称“第一项……我需要的是单位缴费金额、个人缴费金额、缴费基数、做账期号这样一个明细,并且盖单位公章”“第八项……我要求的是黄石市社保局将企业职工退休状态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状态的法律依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邮寄单;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协议书》、《黄石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表》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案涉答复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至5项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至5项信息涉及职工档案,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前往其档案管理科进行查询、复印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至第8项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至第8项信息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就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差额、变更状态法律依据等问题提出咨询,依法应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