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5〕082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决定》(西政发〔2025〕2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不在案涉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不是案涉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另,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决定》,已有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将对案涉征收决定合法性进行审查。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