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5〕071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对其作出的鄂交综黄石一罚〔202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交综黄石一罚〔202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从2014年一直从事快递行业,目前经营的快递品牌有中通快递、极兔快递,结合社区团购一起经营,门店地址团城山街道石榴园小区**栋中通快递。今年3月初注册了滴滴出行顺风车车主,平日里上下班,以及平时送货顺路捎带一两个合乘人来平摊、减轻出行成本。5月9日下午4点左右,我从汪仁湖北工程学院新校区北门接到两位合乘人一同去往黄石北站,在送达合乘人下车进站后,我就开车返程回家,行驶途中被运管执法人员直接拦车检查,然后拿走我的手机开始查询订单,我不清楚执法人员是基于什么样的合理依据拦截行驶中的私家车,整个执法过程过于粗暴,甚至还有着便装执法人员,无论执法人员是否合规操作,我本人在整个过程中都是积极配合。私人合乘顺风车是国家提倡且支持的绿色健康出行方式,申请人在此期间,没有参与盈利,更加没有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5月9日16时34分,黄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黄石客运枢纽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驾驶鄂GWU**蓝色小型轿车疑似非法网约车,通过当事人手机APP“滴滴出行”查询到当事人使用该APP接取顺风车订单。经检查当事人手机发现,2025年5月8日、9日分别完成顺风车订单4单和6单,最近一个订单是从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北门到黄石火车北站进站口,该订单行程总费用28.98元。2025年5月9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刘**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刘**在询问笔录中陈述鄂GWU**号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2025年4月至5月累计完成订单206单事实经过。黄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湖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鄂GWU**号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刘**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擅自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情形。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3.该案经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权利告知及处罚决定审批等程序,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当场签署《放弃权利申请书》,申请即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4.关于申请人反映有便装执法人员参与执法的问题,经调查,与事实不符。5月9日,根据黄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与黄石东楚晚报的协商,由晚报记者徐**带队,会同抖音制作拍摄人员拍摄一期抖音普法宣传片,支队陪同人员和拍摄人员全程在黄石北站停车场(违约网约车停放地)及周边进行取景拍摄,并非申请人所称“穿着便装执法人员”,更没有参与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经查:2025年5月9日16时34分许,申请人刘**驾驶鄂GWU**小型轿车搭载两名乘客由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到达黄石火车北站。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申请人在2025年5月8日、5月9日通过“滴滴出行”APP分别完成顺风车订单4单、6单。经被申请人核实,鄂GWU**小型轿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天,被申请人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鄂GWU**小型轿车登记保存至黄石北站停车场,期限自2025年5月9日起七日内。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鄂交综黄石一罚〔2025〕1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申请人提交《放弃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天,被申请人作出鄂交综黄石一罚〔202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擅自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黄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被申请人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决定自2025年5月16日起解除对鄂GWU**小型轿车的证据保存。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现住黄石市下陆区碧桂园**,2025年4月开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至案发时累计完成订单206单。鄂GWU**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刘**,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申请人2025年5月8日、5月9日完成的顺风车订单路线主要为湖北工程职业学院附近至黄石火车北站附近。5月9日订单完成时间分别为8时30分、10时32分、12时59分、13时25分、13时59分、16时34分等。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鄂交综黄石一罚〔202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放弃权利申请书》;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④订单信息照片、对刘**制作的《询问笔录》;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管理网约车的职责。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系申请人行为是否构成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申请人主张其是平时上下班及送货时顺路捎带合乘人减轻出行成本。本机关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黄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2次。本案中,申请人自述其4月开始接单,截至5月9日被查获时,已累计完成订单206单,明显超过上述规定的次数限制。另,根据5月8日、5月9日接单数量、订单路线及完成时间,结合申请人住址、工作地点等情况,有理由相信申请人系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故本机关对申请人意见不予采纳。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规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初次被查处的,处罚幅度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运输经营,事实清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其处罚5000元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合法。综上,本案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交综黄石一罚〔202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若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0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