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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不服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5-10-09 11:30


            

黄政复决字〔2025075

申请人:谭**                                                      

被申请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

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5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事项5的文件:所涉项目谭家畈四组征收拆迁范围内每户的户主姓名、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全景照片、四邻及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及金额,并就相关公开信息提供纸质复印件。

申请人称:2025年4月18日,黄石市人民政府作出黄政复决字[2025]0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6月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谭家畈村地块房屋征收汇总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如实、全面公开,理由:1.公开的信息指向的是谭家畈村,并未明确标出谭家畈四组的征收补偿信息,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一致;2.公开的信息中对于每户的姓名未全面公开,予以模糊处理,申请人无法核实公开的人员信息是否系谭家畈四组村民,从而无法核实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本村村民补偿情况;3.公开的信息仅对每户补偿总金额进行公开,未全面公开申请人要求的谭家畈四组征收拆迁范围内每户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全景照片、四邻及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与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不一致;4.申请人公开申请的事项应依法、如实、全面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集体土地征收亦应参照适用,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内容应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答复人在2025年4月24日收到黄石市人民政府黄政复决字〔2025〕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韦源口镇及谭家畈村对谭家畈村四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梳理,于5月10日对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并按照黄政复决字〔2025〕17号的要求就谭家畈村四组拆迁户的拆迁信息进行了公示公开,信息公开行为合法、适当。答复人按照要求将韦源口镇提供的《谭家畈村地块房屋征收汇总表》征收情况进行核对,经韦源口镇及谭家畈村村委核实后确实有223份征收协议为谭家畈**组村民。答复人公开的信息中对每户姓名予以模糊处理,答复人认为该公开方式系兼顾信息公开要求及个人隐私保护的要求作出,不存在违法。申请人要求公示每户的全景照片、四邻没有法律依据。

经查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用地预审文件;3.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5.所涉项目谭家畈四组征收拆迁范围内每户的户主姓名、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全景照片、四邻及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及金额;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和结果的公证文件;7.申请人户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以及实地查勘资料;8.评估报告已向申请人户送达并签收的资料文件。6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其申请的第五项信息,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黄政复决字〔2025〕0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签收该《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将谭家畈村地块房屋征收汇总表作为附件向申请人公开,该汇总表涉及每户姓名(姓名均隐去一字)、每户面积及总计补偿金额。5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答复及附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期间向谭家畈村村民谭**等人发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谭**等人均书面回复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③黄政复决字〔2025〕0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自2025年4月24日签收本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后,直至2025年5月30日才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附件,申请人于6月1日签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实际作出答复的时间已超过上述法定期限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所涉项目谭家畈四组村征收拆迁范围内每户的户主姓名、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全景照片、四邻及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及金额”。本案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暂无强制性规定要求上述信息必须公开。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具体公开哪些信息,可在兼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本案中,部分第三方明确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被申请人采取隐去姓名部分字眼方式,公开每户面积及总计补偿金额,合理兼顾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第三方合法权益,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违法,但无撤销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