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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黎**、黎**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      时间:2025-10-10 11:05

            

黄政复决字〔2025076

申请人:黎**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

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5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下政依复〔2025〕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其作出实质全面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陈百臻社区黎家湾的居民,在本社区合法拥有房屋及附属设施。之后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被纳入“阳光新干线小区建设用地整体拆迁”项目范围,申请人与团城山街道办事处陈百臻社区签订了拆迁协议书,但是征迁方并未在约定的安置期给申请人进行安置,也未向申请人全面履行过渡费,提供的安置房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2025年4月9日,申请人向下陆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3日签收,后申请人于2025年5月13日收到下陆区人民政府的答复,“经审查,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职责。申请人也收到了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该答复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在2015年12月25日签订的《团城山地区移交总体协议》中明确将开发区管辖的团城山地区整体移交给下陆区管理,建议向下陆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同时,黄石市人民政府、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也建议向被申请人下陆区人民政府申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材料。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明显存在违法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其他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陈百臻社区黎家湾的房屋被纳入‘阳光新干线小区建设用地整体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遂向可能存在该信息的团城山街道办事处进行问询。2025年4月22日,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回复:“阳光新干线小区建设用地整体拆迁”项目2009年7月开始启动,2010年9月整个项目拆迁协议签订完毕后开始实施拆迁,实施主体为黄石开发建设局。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单位及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单位。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在2016年才正式由黄石开发区管委会移交至黄石市下陆区,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前期拆迁资料未移交给我单位,基于以上事实,我街办无法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及的内容进行公开。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根据以上信息,作出黄下政依复〔2025〕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如实回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按上述规定按期如实答复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经问询查找后不存在相关信息也已如实告知申请人。

经查2025年4月9日,申请人黎****、黎**向被申请人下陆区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阳光新干线小区建设用地整体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邮件。4月22日,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向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称“阳光新干线小区建设用地整体拆迁项目于2009年7月开始启动,2010年9月整个项目拆迁协议签订完毕后开始实施拆迁,实施主体为黄石开发区建设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单位及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单位。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在2016年才正式由黄石开发区管委会移交至黄石市下陆区,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前期拆迁资料未移交给我单位。基于以上事实,我街办无法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及的内容进行公开。”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黄下政依复202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经审查,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08年6月24日,黄石崇仁**公司作为受让方与原黄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阳光新干线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2010年1月7日,黄石崇仁**公司取得阳光新干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5年12月25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下陆区人民政府签订《团城山地区移交总体协议》,约定将开发区管辖的团城山地区整体移交给下陆区管理,移交工作界定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下政依复〔2025〕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阳光新干线小区建设用地整体拆迁”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地字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2025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未超出上述规定期限,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本案中,被申请人称“阳光新干线小区建设用地整体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存在。参照上述规定,本机关主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已尽合理检索义务或作出合理说明,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向案涉阳光新干线小区所在街道进行查询,履行了必要的检索查询义务,且结合实际来看,团城山地区2016年才移交至下陆区管辖,案涉地块拆迁工作并非由被申请人实施,本机关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不存在案涉相关信息,该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下政依复2025〕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