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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黎**、黎**不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5-10-10 09:05

            

黄政复决字〔2025077

申请人:黎**

申请人:黎**。

申请人:黎**。

被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5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黎**、黎**、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其作出实质全面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陈百臻社区黎家湾的居民,在本社区合法拥有房屋及附属设施。之后,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被纳入“阳光新干线小区建设用地整体拆迁”项目范围,申请人与团城山街道办事处陈百臻社区签订了拆迁协议书,但是征迁方并未按照拆迁协议约定的安置期给申请人进行安置,也未向申请人全面履行过渡费,且提供的安置房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2025年4月9日,申请人向团城山街道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表,后申请人收到团城山街道办事处的答复,称“该项目2009年由黄石开发区建设局组织实施的,该单位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您依法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咨询了解。”2025年4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团城山陈百臻社区黎家湾因阳光新干线小区建设用地整体拆迁”项目于2009年就启动了,如被申请人答复所述,于2015年12月31日前开发区管辖的团城山地区整体移交给下陆区管理的交接工作已全面完成。案涉征迁项目自2009年至2015年已时隔6年,征迁工作早已完成,相关的征迁工作应当由当时管辖团城山地区的被申请人制作保存,被申请人仍答复应向下陆区政府申请,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明显存在不作为互相推诿的情况,严重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根据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黄石市下陆区政府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的《团城山地区移交总体协议》中明确将开发区管辖的团城山地区整体移交给下陆区管理,按照“彻底移交、权责统一、问题落地、平稳有序”的工作原则,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各项交接工作。移交后,团城山地区的财政、国土、建设、环保、发改等各项管理权限由下陆区负责。同时,经我区自规局、区发改局、区住保局、区建设局查询,未查到申请人所需的相关资料,故建议申请人向下陆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已将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按时寄出,并无超期。

经查:2025年4月25日,申请人黎**、黎**、黎**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阳光新干线小区建设用地整体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证明);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邮件。5月27日,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核实后,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黎**、黎**、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称“经我区相关部门查询,未查到你们所需的相关资料,建议你们向下陆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08年6月24日,黄石崇仁**公司作为受让方与原黄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阳光新干线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2010年1月7日,黄石崇仁**公司取得阳光新干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5年12月25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下陆区人民政府签订《团城山地区移交总体协议》,约定将开发区管辖的团城山地区整体移交给下陆区管理,移交工作界定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关于黎**、黎**、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地字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2025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未超出上述规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本案中,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需相关资料不存在,参照上述规定,本机关主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已尽合理检索义务或作出合理说明。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来看,被申请人已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核实,履行了必要的检索查询义务,被申请人答复未查到相关资料并无不当。基于团城山地区现已移交下陆区政府管理,被申请人在未到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直接建议申请人向下陆区政府申请信息开,虽有失严谨,但也不构成推诿。另,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该类案件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问题,即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应不应该公开该政府信息。至于政府信息为什么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如有异议,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关于黎水荒、黎如才、黎东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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