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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5-12-10 10:10

            

黄政复决字〔2025130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9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部分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由于旧改奖励款发放问题,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21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原文及该通告所涉及的奖励款是否已经足额拨付到八泉街道办。被申请人没有答复,直至2025年7月8日才由区政数管理局作出延期答复告知,8月1日,终做出答复。申请人对其中第一项答复无异议,但对第二项答复不服,理由如下:1.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依据其发布的通告所涉及的奖励款发放问题,该信息事关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与否。申请该信息就是为了明确究竟是区政府没有拨付还是八泉街道办懒政拖延亦或该款项被挪用。2.被申请人答复称该内容属于政府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信息不予公开,并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该条款并不包含其所称的财务管理信息。且该通告所涉及的奖励款,明确了拆除面积与补偿奖励数额直接对应,作为政府重大民生工程财务信息,为做到公开公正,本就应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3.该内容仅需答复拨付与否,并不涉及其他敏感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该信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望裁如请。

被申请人称:一、该通告涉及的奖励款非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发布的案涉通告是为了动员居民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申请人所在房屋违法建(构)物非自行拆除,系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通告涉及的奖励款申请条件。二、该《通告》涉及的奖励款是否拨付八泉街道为政府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信息,属于本机关内部工作流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不予公开。三、2022年8月1日,八泉街道青龙阁社区与申请人女婿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房屋损失*万元,明确申请人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赔偿房屋财产损失。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仍围绕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申请了一系列信息公开。经统计,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起至今短短4个多月期间,已经向相关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3次,超出了社会普通人认为的“正常申请”范畴。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流程合规、证据充分,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电子邮箱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2021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原文;二、该通告所涉及的奖励款是否已经足额拨付到八泉街道办。同日,被申请人电子邮箱自动接收上述申请表。7月8日,西塞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涉及多部门协同核查故延长答复期限,预计于2025年8月4日前作出最终答复。2025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2021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知》原文,详见附件。您申请公开的该通告所涉及的奖励款是否已经足额拨付到八泉街道办,属于政府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答复书还告知申请人“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通告载明“在街道确定时限内,居民主动拆除自行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并到所在社区开具奖励通知单”。2021年3月22日,黄石市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向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2021年4月27日,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房屋加盖部分进行了拆除。后申请人对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2月21日,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203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另查明部分载明“案涉房屋加盖部分未取得规划许可,亦无其他审批手续”,因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且未履行法定程序对案涉房屋加盖部分进行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拆除张*房屋加盖部分的行政行为违法。

又查明,西塞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部分明确规定西塞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程序性合规审查等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发送截图;③《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④《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2021)鄂0203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月8日,被申请人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即西塞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向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告知,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未超出上述规定期限。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被申请人已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亦无异议,故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答复是否合法。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通告所涉及的奖励款是否已经足额拨付到八泉街道办”,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针对咨询作出答复以及答复与否,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便申请人申请公开拨付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规定,拨付凭证作为行政机关财务管理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被申请人亦可以不予公开。需要指出的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应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如不服答复,可向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救济渠道告知错误,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