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政府 > 行政复议决定书查询

江**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来源:.      时间:2025-12-12 14:10


            

黄政复决字〔2025131

申请人:江**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8月20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不服,于20259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9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8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1989年11月20日进入黄石市大冶钢铁厂热处理分厂工作,属于特殊工种。由于企业改制,本人在2000年被迫下岗买断。今年4月份,我去就业局申请特殊工种退休,主管的黄**告诉我,补齐了就可以办理退休。我求了很多人把资料补了,后来说不合格,需要磨床的工艺流程和岗位描述,我找齐了交给他们,又说其中三年磨床工种不属于特殊工种,不给办理,然而我同事属于磨床的都已办理了退休。恳请给我一个公平的结果。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原始档案中1991年3月记载工种“吊运”,1991年4月记载工种“么床”和1992年10月、1993年9月、1994年8月及补充资料的1999年记载工种“磨床”均不属于国家目录规定的特殊工种,之后无相应佐证资料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在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可以佐证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我局认定其1991年10月至1992年9月、1993年10月至1994年7月及1995年1月至1998年12月从事特殊工种“精整”,但其从事“精整”工种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最低年限要求。综上,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认定的结论符合政策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经查:1990年4月,申请人江**被招录为大冶钢厂热处理分厂试用工。1991年4月,申请人期满转正。1995年7月8日,申请人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1995年7月至2005年7月止。2000年12月,申请人(丙方)与冶钢集团(甲方)、冶钢再就业服务中心(乙方)签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期限自2000年12月至2003年11月止,约定甲方保留丙方劳动关系、拨付基本生活保障费等义务。2003年12月1日,因“托管协议期满”,申请人与冶钢集团解除劳动关系。2025年5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2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资料记载,1991年3月《试用工考绩表》工种记载为“吊运”;1991年4月《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原工种一栏记载为“吊运工”,现工种一栏记载为“么床工”;1992年3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现职务(工种)记载为“精整”,主管部门意见一栏记载“同意升级,从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1992年10月《黄石市鄂劳薪(91)177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岗位记载为“磨床”;1993年9月《黄石市鄂劳薪(91)177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岗位记载为“磨床”;1993年12月《大冶钢厂职工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岗位记载为“矫直”,主管部门意见一栏记载“同意升级,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1994年8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岗位记载为“磨床”;2000年3月《员工登记表》岗位记载为“冷三车间/科 矫直岗位”。申请人补充提交的1994年4月《技术等级证书》工种记载为“材矫直工”;1995年12月《热处理厂职工工资表》单位记载为“冷拉三矫直二”;1996年2月《员工(1996年)工资花名册》工种记载为“矫直”;1998年12月《热处理厂职工工资表》单位记载为“冷拉三矫直二”;1999年6月《员工基本情况调查表》工种记载为“磨床”;2000年12月《下岗职工证》工种记载为“矫直工”。

另查明,精整工”在冶金工业领域高温作业工种名录范围内“吊运”、“磨床”不在冶金工业领域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被申请人称矫直工”作为“精整工”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属于冶金工业领域高温作业工种

再查明,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档案室提供的岗位描述材料涉及磨床的有磨床班长岗位描述、磨床下料工岗位描述及磨床喂钢工岗位描述。“下料”工作岗位说明记载有“地点:四跨西南角。状况:油污、粉尘、噪声。”本岗位津贴栏列有高温津贴、保健、岗位津贴内容。其中高温津贴及岗位津贴为空白,保健打√。“喂钢”工作岗位说明记载有“地点:四跨西南。状况:油污、噪声。”本岗位津贴栏内容与“下料”一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②《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提前退休)》;③《试用工考绩表》、《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④《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黄石市鄂劳薪(91)177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⑥《员工登记表》、《员工基本情况调查表》;⑦《热处理厂职工工资表》、《员工(1996年)工资花名册》;⑧《劳动合同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⑨《技术等级证书》、《下岗职工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本行业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劳动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即申请人需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满相应年限,年满五十五周岁,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三款“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各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严格按本行业主管部委规定的目录执行,不得跨行业比照。”的规定,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且各行业特殊工种不得跨行业比照。本案中,申请人工作单位大冶钢厂属于冶金行业,所从事的吊运工、磨床工均不在国家规定的冶金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从事的精整工在国家规定的冶金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属于高温作业工种,从事的矫直工可以按照精整工进行审批,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从事矫直工或精整工是否累计满9年。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档案材料认定申请人1991年10月至1992年9月、1993年10月至1994年7月及1995年1月至1998年12月从事特殊工种“精整工”,该时间段高温作业工作经历与现有档案材料相符,本机关予以认可。另,2000年3月《员工登记表》及申请人补充提供的2000年12月《下岗职工证》记载有工作岗位(工种)为矫直岗位(矫直工),对该时间段高温作业工作经历本机关酌情予以认可,但累计计算后仍未满9年故根据现有档案资料,难以认定申请人从事冶金行业领域高温作业工种满足相关年限要求,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8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