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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6-01-04 14:39

黄政复决字〔2025142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鄂0200工伤认定202500982《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59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922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0200工伤认定202500982《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5年2月26日,孙**在刚果金卡隆威项目工地乘坐工地的车,中午下班返回生活区休息的途中,因车辆侧翻不慎摔伤,当日送医就诊,诊断为:右腕关节脱位,下R关节脱位;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手第2掌粉碎性骨折;右掌大鱼际皮肤裂伤。申请人聘请第三人孙**的工作岗位为木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1.本案事故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事故伤害发生时间是在中午下班休息时间,发生事故的地点为工地返回生活区休息的途中、并非工作场所内,事故原因也并非是第三人孙**从事木工岗位工作引发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是第三人孙**违反规定,在下班途中与工友挤坐工地运输混凝土的工具车,超载引起车辆侧翻而发生的事故伤害,并非是申请人的过错造成。2.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公受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1.我局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202573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我局于2025711日依法予以受理,同日,我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证告知书。举证期内,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并认可孙**2025年2月26日受伤事实,但否认孙**系工伤。经调查,202595日,我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给当事人双方。2.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56岁,鄂州市华容区人,工作单位为**公司,职务木工,其事发时居住地以及工作地点均在刚果金盛屯矿业卡隆威项目区内,上下班时间为06:30至18:30,中午休息时间为11:30至13:30。2025年2月26日11:40时许,孙**乘坐工地车中午返回生活区休息,途中经过生活区大门外10米处因车辆侧翻摔伤,当日送医就诊,诊断为:右腕关节脱位、下R关节脱位、右挠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手第2掌粉碎性骨折、右掌大鱼际皮肤裂伤。孙**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3.孙全明发生事故伤害时的工作及居住地点均在刚果金盛屯矿业卡隆威项目区内,符合境外项目“工作、生活”一体化特征。首先,孙**在完成上午工作后,乘坐工地车返回生活区休息,该时间处于中午休息时段的起始阶段,属于“工作期间的合理往返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范畴。其次,孙**的工作地点与生活区均位于工程项目范围内,工地车是项目区专属工具,事故发生在项目生活区大门外10米处,该区域属于项目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交通节点,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相对于国内工作场景,境外项目的工作生活管理更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不能机械性直接将“工作区”与“生活区”割裂开来。最后,孙**属于“因工作关联行为受伤”,其乘坐工地车返回生活区,是经单位安排或同意享受休息权益保障,与“完成工作任务”直接相关,该事故系车辆侧翻导致,因此完全符合“因工作原因受伤”条件要素。

第三人称:2025年2月21日,申请人安排第三人到刚果金卡隆威项目工地上班,2月22日到达工地。2月24日,工地负责人刘**安排第三人地磅房墙面施工。2月26日上午第三人进行地磅房墙面施工时,因工地施工材料用完,联系工地负责人刘**送施工材料,刘**安排第三人在工地现场找公司车辆运送施工材料。当材料运送到施工场地后,下班时间已到,第三人就和工友一起乘坐,车子在途中侧翻砸伤第三人,后经由十五冶项目经理刘**、李**送到卡威隆工地门诊治疗。当时门诊医务人员看到伤情严重,要求转院救治,经由十五冶项目经理刘**、李**安排当地车辆(黑人司机)送往卡卢维奇华康医院救治,工友廖**安陪同送往医院。

审理查明

202527日**公司作为甲方与孙**作为乙方签订《对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甲方派遣乙方至刚果金提供境外劳动服务。合同期限为2025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2日。2025年2月24日,孙**前往刚果金盛屯矿业卡隆威项目工地务工。主要从事木工工作,通常上班时间为6:30—18:30,11:30-13:30为休息时间2025226刚果时间11:40到11:50左右**乘坐工地车从施工区返回生活区,距离生活区大门10米左右的地方,工地车发生侧翻,车子甲板倒下去砸在右手上。同日,孙**被送往华康医疗中心救治,诊断结果为“1.右腕关节脱位,下R关节脱位;2.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3.右手第2掌骨粉碎性骨折;4.右掌大鱼际皮肤裂伤。”2025年320出院,共住院22天。202573**向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鄂0200工伤受理202501022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2025〕第0102号《举证告知书》。7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说明》,该说明记载2025年2月26日刚果金时间中午11时20分左右,工人孙**、张**下班步行回生活区吃中饭(工地现场到生活区大概5至6百米),步行了大概3至4百米左右,离营区距离大概还有200米左右,路上看见一辆我们公司拖混凝土的三马车,工人孙**和张**拦下拖混凝土的三马车,他2人挤坐在三马车副驾的1个座位上,导致三马车在回营区门口转弯路口发生侧翻滑行,现场管理人员发现事故后,第一时间安排人员救援,发现孙**手受伤,张**轻微脚擦伤,随后马上安排人员送他们去甲方医务室检查,医务室医生说医务室条件有限需送往克鲁医院治疗,随后马上安排人员车辆送孙**去往克鲁华康医院(华人开设)进行治疗,于下午1时10分抵达医院开始住院治疗,出院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出院后还定期到华康医院进行复查,2025年5月12日安排回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此次孙全明受伤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这一关键要素。我单位认为孙**此次受伤不属于工伤范畴。95日,被申请人作出鄂0200工伤认定〔2025009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未在境外给第三人孙**交纳保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0200工伤认定〔2025009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工伤认定申请书》、0200工伤受理202501022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5〕第0102号《举证告知书》3.《对外劳务派遣协议》、华康医疗中心诊断证明4.**的调查笔录;5.《关于孙**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本案中,第三人受伤时间为上上班刚结束中午休息时间段,申请人在《说明》中提到第三人是在上午下班返回生活区吃中饭途中受伤,吃饭是第三人合理的生活需求,且第三人下午仍要继续上班,中午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伸第三人受伤的地点为企业施工区至生活区途中,经向申请人及第三人双方调查了解,案涉施工区与生活区均处于同一个封闭的园区,第三人受伤地点尚处于被派遣项目工地的管理控制范围内,亦属于第三人返回生活区的合理路线,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第三人受伤当天上午是在上班,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第三人中午休息时间返回生活区吃饭以及休息,也是为了能继续完成下午的工作,其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故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认定第三人受伤系工伤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受理、调查核实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人受伤系其违反规定挤坐工地工具车、超载导致受伤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我国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原则”,即在工伤事故中,无论劳动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如违规操作、疏忽大意等),只要其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用人单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劳动者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上述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例外情形,故对申请人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0200工伤认定202500982《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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