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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5-12-08 16:30

黄石政复〔2025151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10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10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政府对企业的奖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且这类信息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应依法予以公开。况且,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其曾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使用政府支付的该笔奖补资金偿还对申请人欠付的货款,截至目前**公司未向申请人偿还分文。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奖补信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显然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①关于**公司退城入园改造升级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②关于**公司领取退城入园改造升级项目补偿及奖励的申报材料;③黄石市人民政府(含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公司发放退城入园改造升级项目补偿及奖励的转账凭证等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下称**公司)合法权益。首先,《**公司退城入园改造升级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中涉及**公司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生产经营情况,该生产经营及财产情况属于芳通公司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2017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升级的实施办法》规定,**公司在领取项目补偿及奖励时需要提交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涉及**公司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投产时间、产出及效益分析等生产经营信息,同样属于**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后,**公司退城入园升级改造项目补偿款凭证系**公司的流动资产状况的评价指标,**公司的银行帐号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答复人对上述信息不予公开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况且,申请人主张债权,**公司是否应予清偿申请人的债权,与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直接关系,答复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2025年9月5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9月15日答复人向**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9月19日**公司向答复人出具回函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9月28日,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查: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称其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合同应收款纠纷,请求公开以下信息用于维权:①关于**公司退城入园改造升级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②关于**公司领取退城入园改造升级项目补偿及奖励的申报材料;③黄石市人民政府(含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公司发放退城入园改造升级项目补偿及奖励的转账凭证。9月15日,被申请人向**公司作出黄经信依告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就上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书面征求**公司意见。9月19日,**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称,其领取的退城入园改造升级项目补偿及奖励资金已用于设备改造升级,因涉及技术保密,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20259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贵公司申请公开的(1)关于**公司退城入园改造升级项目投资专项审记报告;(2)关于**公司领取退城入园改造升级项目补偿及奖励的申报材料;(3)黄石市人民政府(含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公司发放退城入园改造升级项目补偿及奖励的转账凭证等信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经征求**公司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送达上述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关于**公司案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记载了“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计划投资情况”等涉及公司经营现状、项目进展、投资额度、效益分析信息;关于**公司领取相关奖补的申报材料记载了公司投资规模、负债率、利息支出等生产经营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2025年9月28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箱送达网页截图《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箱签收网页截图黄经信依告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升级的实施办法》;⑤审计报告、申请报告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涉及**公司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借贷明细、产出及效益分析等生产经营信息,经征求意见,**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案涉信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认可**公司不同意公开的理由具有合理性,且不公开上述信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9月2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