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石政复〔2025〕157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4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核查期限,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虽于9月1日启动内部流转程序,移交至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开铁区执法大队,但直至2025年10月14日才作出最终答复,超过规定办案期限。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以“超过二年追诉时效”为由不予立案不能成立。本案举报事项核心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电池包”的维修记录真实性与维修质量,电池包作为直接影响车辆高压安全、行驶安全及驾乘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关键部件,经营者在此环节提供不真实维修记录、不履行规范维修责任的行为,直接构成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潜在威胁与危害,符合法定五年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22年,申请人于2025年提出举报,显然在五年的追诉期内,被申请人机械套用二年时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申请人现提起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并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2025年8月29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因该举报线索情况较为复杂,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法决定是否立案,2025年9月19日经负责人批准将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2025年10月13日,答复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次日,答复人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结果,符合相关规定。二、答复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称被举报人*公司涉嫌存在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经核查,针对被举报人涉嫌未明码标价的情况,被举报人在经营场所内以二维码形式公示了各车系保养维修价格信息,客户扫描二维码可以查看价格。暂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未明码标价行为。针对被举报人涉嫌价格欺诈的情况,2022年3月,举报人车辆因事故电池包破损,在被举报人处维修,总费用*元。因电池包破损维修属于返厂维修范畴,经厂家评定,举报人车辆的电池包维修等级为二级,总费用*元包含电池包返厂维修费*元、工时费*元、冷却液*元、返厂运输费*元。暂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暂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且申请人所举报行为发生于3年前,未明码标价行为、价格欺诈行为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举报事项不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2年法定期限内,亦不符合立案条件。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2年3月,申请人陈*因事故导致车辆电池包受损,前往*公司经营的“4S店”进行车辆电池包维修。2025年8月,申请人以电池包存在异常为由,要求*公司出具当年维修明细等材料,并于8月29日向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致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信》,称其于2022年3月因车辆电池维修在被举报人比亚迪*4S店花费20785元,2025年8月因电池异常要求被举报人提供维修明细,但其仅出具非正式清单。投诉举报请求为:1.查处被举报人涉嫌价格欺诈和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退还维修费用并支付三倍赔偿;2.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3.追究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责任;4.责令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书面答复举报办理结果。当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举报信后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并调取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备案证明、案涉车辆电池包维修照片、进账明细、审核意见及报价截图等材料。9月19日,因情况复杂,被申请人决定对本案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9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公司售后经理陈*开展调查询问。10月13日,被申请人认定案涉举报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次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经核查,暂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且您举报行为发生于3年前,不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不予立案短信告知截图;2.《致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信》及邮寄单;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4.*公司《营业执照》、《湖北省道路运输经营备案证明(备案编号:黄石 4202810125)》;5.*公司提供的进账明细、维修照片9张、厂家审核意见及报价截图、车辆维修发票、维修备件明细、维修工单、情况说明;6.对*公司被委托人陈*的询问笔录;7.*公司价格公示照片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故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举报的法定职权。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9日签收举报材料,因情况复杂,于9月19日决定延长本案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于10月1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0月14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故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
关于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的请求。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举报对弥补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不足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不会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及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1.驳回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
2.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4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