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5〕159号
申请人:阳新县白沙镇*组
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安置补偿及查处申请书》予以答复,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于10月24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交樊*至今仍担任*村*组长的证明(原件)、民主议定程序等相关材料。11月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文件,发现申请人未按补正通知书中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相关规定,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落款仅有樊*个人签名,其提交的樊*担任申请人组长的证明落款日期为2024年9月16日,经向白沙镇*村委会核实,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樊*已不是申请人组长。另,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亦无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推选樊*作为代表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故樊*不具有以阳新县白沙镇*村*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1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