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5〕176号
申请人:谭**
被申请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房屋评估报告复核申请书》予以答复,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房屋评估报告复核申请书》,系要求对其房屋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因评估报告系第三方作出,申请人若对此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第三方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而非向被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无相应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案涉申请作出的处理不涉及行政行为,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1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