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5〕178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203省道(阳新县棋盘洲至富池段)改建工程项目”距离其房屋过近,但未将其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据此,行政征收是政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群众房屋时,经过规划、论证、评估、补偿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决定。政府是否决定征收,如何征收,征收多少,是其基于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考量后作出的决策,并非因个人申请而启动。本案中,申请人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针对案涉《安置补偿申请书》的处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1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