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5〕182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决定,并责令重作。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举报对弥补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不足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未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针对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不会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8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