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5〕184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警务督察职责,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依据上述规定,警务督察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警务督察职责,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范畴,不涉及行政行为,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