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5〕189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原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20025001872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即已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2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9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