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5〕192号
申请人:权**
被申请人: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予以处理,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本案中,申请人系对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据上述规定,应向阳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阳新县司法局是阳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该单位通信地址为阳新县城东新区清正路6号,联系电话为0714-7320675。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1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