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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1-02-02 17:00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提高预决算公开水平,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办发202010号)、《黄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黄财预发[2020]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现就局机关及市强戒所预决算公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决算公开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公开情况全面、真实、完整。

二、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和时间

局办公室和市强戒所是负责编制预决算公开的主体

部门预决算(指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局办公室和科信科集中公开。

三、预决算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公开内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其中:

(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2)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包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可在以上报表基础上,适当增加报表反映部门预决算有关信息。

2.具体要求。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2)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局机关各部门应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分别就单位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政府采购支出、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提供情况说明(有无情况均需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局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交局科信科公开。

(3)局办公室和市强戒所在公开各自单位预决算的同时,局办公室应当一并公开包括局机关预决算和市强戒所预决算在内的汇总预决算。

四、预决算公开的方式

(一)全面完整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局机关及市强戒所年度预决算信息应当完整公开。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二)集中长期公开。局办公室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

(三)严格涉密公开。局科信科在依法办理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密信息不予公开。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

黄石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