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划信息
索引号000014349/2021-92086 主题词“十四五”规划
发文单位黄石市司法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黄司文〔2021〕20号

正文

相关解读:形成“城区10分钟、农村半小时”服务圈黄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这样描绘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黄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9日


黄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为加快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全市法律服务资源,已初步建成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着力构建人民满意的市域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全市已建成了以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为载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人员已入驻全市各级“三大平台”。

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制度和标准不断完善,“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行业管理机制不断健全。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全市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入驻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我市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实体平台已实现全覆盖,全市所有村(社区)均派驻了法律顾问,并逐步让法律顾问进小区,我市“12348”法律咨询热线已与省司法厅联网,可提供365天7x24小时全天候不断档服务,群众在全年365天向“黄石司法”微信公众号、“黄石法律援助”官方微博后台私信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均能快速得到值班律师“一对一”线上答疑解惑。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效越发明显。围绕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凸显出的迫切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连续数年组织律师赴民营企业开展免费“法治体检”活动,帮助企业化解生产经营风险,提供化解矛盾纠纷、出具法律意见、审查合同、规范用工管理、发布预警提示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服务。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台“公共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十条”措施,全面助力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复产。从2020年开始,部署推动黄石市“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法律服务行动,助力企业解难题、防风险、保经营、促发展。

法治宣传教育成果日益丰硕。我市严格按照省、市“七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效率推进、严要求治理,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满足群众法治需求,以提升全民法治思维助推平安法治黄石建设,以创新普法方式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推动法治黄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逐步深入,为黄石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近年来,我市被国家发改委授予“城市信用建设创新奖”“守信激励创新奖”,黄石市普法办、大冶市分别被评为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先进县(市、区),阳新县被国家关工委、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授予“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示范县”荣誉称号,西塞山区被评为“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姜桥村等10个村(社区)被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刘玲等2名同志被评为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另有19家地区单位、15名个人被评为全省“七五”普法中期先进县(市、区)、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逐步完善。我市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网络已经搭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规范化调委会占比达到81.5%。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领域逐步延伸,个人调解工作室、团队调解工作室等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方兴未艾,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优势开始显现;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市人民调解专家库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强,涌现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陈君等一大批优秀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成效获得广大群众认可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提档升级,成为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一大亮点。“十三五”期间,全市各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4万余件,调解成功率为97.87%,涉及金额77124万元。

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出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范围补充事项的通知》,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市法律援助中心以新兴媒体为突破点,开通了全国首个法律援助机构微信公众平台、全国首个法律援助机构政务直播平台、全省首个法律援助机构官方微博、全省首个法律援助远程视频服务平台。加强部门协作,组织开展“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法援惠民生扶贫奔小康”等专项行动。不断简化审批手续,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以便民利民为落脚点,推行了“流动夜市”“数据共享”“内部整合”“上门服务”“异地协作”等一系列工作制度,逐步实现“自己多受累、群众少跑路”。狠抓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形成以“点援办案制”“大律师办案制”“志愿团办案制”相结合的指派体系,努力让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都经得起检验。“十三五”期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万余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8万余次。

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日趋规范。在律师行业管理工作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两个覆盖”,推动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建立和完善黄石市律师行业扫黑除恶工作“双承诺、双报告”制度,引导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十三五”期间全市律师事务所数量达到27个,各类律师人数达到478人。在公证行业管理工作上,围绕深化体制改革,完成全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理顺公证机构层级设置,整合城区公证资源;坚决贯彻落实“减证便民”“最多跑一次”,全面落实黄石公证“八项承诺”,全面优化公证办证流程、压缩办证时限。在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工作上,推进司法鉴定监管机制改革,大力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司法鉴定机构从原来的17家精减至6家,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显著提升。同时,稳妥完成国家司法考试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黄石市考区连续多年实现考务工作“零差错”目标。

二、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黄石深入推进转型发展的关键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法律服务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于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公共法律服务,对于推进平安法治黄石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既符合我市发展实际,又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我市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全力推进“五城建设”的必然要求。市委第十三届六次全会作出决定:把黄石打造成创新活力之城、先进制造之城、现代港口城市、山水宜居之城、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作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推进法治黄石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我市现阶段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期,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引导至法治的轨道上来,才能够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理念,以合法的手段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保证群众合法权益的真正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认真落实我市“一心两带、多点支撑、全域一体”的区域发协调展布局,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保障和促进平安黄石、法治黄石建设。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规范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形成“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府服务热线良好衔接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集聚,“城区10分钟、农村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基本形成,公共法律服务触角深入到街道、社区(乡村)、小区,在群众中实现“抬头能见、举手能及、扫码可得”。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品质引领、资源聚合、共享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群众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始终保持较高水平,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牢牢把握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性质,推动落实政府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充分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统筹城乡,强化基层。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和基层延伸,使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学组合,推动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

--坚持改革创新,提高质量。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立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实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档升级,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

1.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机构与其他公共服务部门的信息联通、力量联合、工作联动。以“12348”法律服务网为核心,深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率达100%,逐步提高“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接听率、群众满意率,实现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融通发展,服务资源整合优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构建统一的服务调度管理体系,实现服务信息实时共享,服务资源统筹调配,服务事项协同办理,实现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相关事项“一网通办”,最大限度提升整体服务效能。加快实现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人社、民政、市场监管、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单位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与政法各单位办案流程互通。推行公共法律服务首问负责制,完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持续减时限、减材料、减环节,拓展服务范围和层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延伸扩面。

2.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提档升级。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推动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可以独立设置,或者依托法律援助中心、政务服务场所设置,各中心要完善无障碍通道等便民设施,配备自助查询、排队叫号、服务评价、视频咨询、录音录像等服务设备,具备条件的可提供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中心一般应设置综合接待、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岗位,配备3名以上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推进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以基层司法所为阵地,整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资源,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教育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深化律师参与各司法所视频咨询系统值班,实现各司法所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远程视频对接,群众可通过远程视频得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各村(社区)依托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各村(社区)确定一名公共法律服务联络员,负责收集、反馈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向各村(社区)派驻法律顾问,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达到100%,支持引导每位村(居)法律顾问办理一件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开办一场“乡村振兴法治课堂”、服务一次村(社区)换届选举、参与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举办一场涉农法律咨询活动。

3.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配合建设公共法律服务融合办理平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实现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融通发展,服务资源整合优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整合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平台。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服务“应驻尽驻”,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推动具备条件的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时查询,推广律师远程视频咨询、互联网公证、在线仲裁、智慧调解等服务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建设公共法律服务视频咨询系统。在“12348”法律援助QQ视频咨询的基础上,整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视频咨询系统,依托“黄石司法”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一体机等,建设公共法律服务视频咨询系统,为群众提供自助法律服务和远程公证、远程调解、远程会见、远程咨询等服务。

4.配合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推动融合发展。统一按照省级平台规划部署,推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深度融合,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设立相应服务座席、监督座席,并配备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提升服务质效。加强热线服务人员的培训,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优秀律师事务所深度参与,集中招募一批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人员,招募时优先考虑国家心理咨询师或社会工作师,以耐心细致解答当事人问题,既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化解群众的“心结”。延伸服务范围。充分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新媒体的法律咨询和引导作用,全面推广公共法律服务“预约办”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二)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改善民生,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5.为推进全民法治素养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力度,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及民法典,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全面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分层分类持续推进,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80%以上,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为城乡群众打造良好的学法环境。

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把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及法律服务全过程。落实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和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典型案件向公众进行法律解读,使典型案件依法解决的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引导和支持各行业依法制定规约、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实现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依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创新普法内容及方法手段,拓展普法网络平台,建设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使互联网变成普法创新发展的最大增量。

6.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引导、支持各类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式,向偏远地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因地制宜在乡村地区配备“云律所”、法律服务机器人,提供在线调解、网上申请法律援助、视频咨询等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职能,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力争全市所有司法所工作人员配置达到“2+N”标准,夯实司法所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中统筹协调的基础作用,将司法所真正打造成宣传法治、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

开展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乡村企业进行“法治体检”,宣讲涉农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帮助企业防范化解风险,优化乡村企业营商环境。开展“优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结对”活动,选取党建工作强、管理规范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结对我市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党组织,由熟悉乡村法律事务的党员律师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和村民对口提供法律服务,提升基层法治建设水平。开展“公证、司法鉴定机构进乡村”活动,大力推进公证、司法鉴定服务向乡村延伸,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全面设立公证、司法鉴定咨询联络点,公布联系方式,提供公证、司法鉴定法律咨询、业务办理预约等服务。

7.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到2025年实现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区域内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格局”,构建以人民调解为龙头,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融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组织或诉调对接机构全覆盖,推进公调对接和访调对接发展,探索构建行政调解体系,坚持“三调联动”、优势互补、有机衔接。推进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加强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推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应建尽建,实现“行业内矛盾行业内解决,专业性纠纷专业化调解”。

升级社区律师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让律师服务延伸走进小区(物业),协助调解物业与居民矛盾纠纷,防止矛盾升级激化,同时在居民议事协商内容的范围内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居民议事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运行,提升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和法治意识。

8.为维护特殊群体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推动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社、工会、残联、妇联等单位信息互通、工作对接,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切实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权益有保障。

探索全面取消法律援助案由限制,深入推行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度,生活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表明其经济困难状况,无需再开具经济困难证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受理老年人、残疾人的业务,对低收入群体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理公证、司法鉴定进行法律援助。深化“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活动,建立健全异地协作机制,依托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等平台及时为农民工排忧解难;为退役军人提供多种途径的咨询服务,依据需求设立专门性调解组织,探索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法律服务,做到法律服务全覆盖、个性化、多样化。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性侵害等方面的法治教育,深化学校及周边环境依法治理;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进妇女维权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困难妇女法律援助工作。

(三)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功能,助力法治环境不断优化

9.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转型发展,紧盯民营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积极提供新型业态合法性论证、风险评估及防控、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服务,有效防止经济风险、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在全市重点工业园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常态化深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防范法律风险,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减少涉企矛盾纠纷的发生;大力开展《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专项法治宣传活动,提高惠企政策的知晓率、惠及率,保障市场活动依法规范运行。

10.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律服务。深入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实现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加强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及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规范法律顾问选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引导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起草、修改重大合同,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和涉法涉诉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法律服务工作。扩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范围覆盖面,各级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建立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探索推进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发挥公证监督、证明职能,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及行为,固定行政执法证据,有效预防、化解行政纠纷,支撑行政复议及诉讼。

11.为保障司法公正提供法律服务。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中刑事案件数量占比、律师承办案件占比和诉讼案件占比。

积极推进公证改革发展,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探索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适应公证执业区域开放,推动建立法律服务职业共同体建设,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探索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推动公证文书质量显著提升。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办案工作衔接,进一步提升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健全鉴定人负责制,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技术支持,完善鉴定人人身保护机制,探索建立办案机关对鉴定人的评价反馈机制。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准入管理,加强执业监督,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12.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加快建设企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全面推行小微企业共享法律顾问机制,组建“黄石市小微企业共享法律顾问团”,发挥“共享”优势,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维权成本,为小微企业提供兜底性法律保障,推动法律保护关口进一步前移,促进我市小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为小微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实的法治保障。倡导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机构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或缓缴相关费用,探索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纳入法律援助范畴。

(四)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不断提升服务供给能力

13.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者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智力成果、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退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等参与和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将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法律专业师生参与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价的依据。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录用法律专业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公共法律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法律专业人员时,可以将提供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14.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重点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指标、服务规范化、服务评价机制等建设。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完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统筹指导,提升服务综合效能。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对法律服务秩序的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统一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15.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系统化能力。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库,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目录清单,划分基本保障类、政府购买类、市场采购类三大类别,服务范围涵盖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矛盾纠纷调解等,形成一批要素齐全、示范性强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并向社会公布。不断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完善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研判反馈机制,开展“预约式”“菜单式”“订单式”服务。利用网站、触摸屏等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超市”,通过远程视频、网络平台、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等途径,为群众提供普惠性、便利性的公共法律服务,让服务对象切实感受到实用、管用。

16.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准。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创新优化服务方式,加快建成智能化服务网络,大力发展“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平台,以市局指挥中心为中枢,加强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三级信息网络建设,统一到市局指挥中心集中管理,实现司法行政机关多级联动、资源统一调度、远程视频会议等功能。打造全市统一的网上法律服务大厅,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网上调解、法律援助受理、公证业务预约和受理、聘请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申请司法鉴定引导、查询服务信息等综合性法律服务。每年各法律服务行业定期向司法部、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案例库报送典型案例。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为契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发改、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单位深度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政策引导,强化经费保障。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意见,将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政府经费保障动态增长机制,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将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公共法律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各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服务队伍保障机制,立足实际、分类施策,逐个领域改革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政策、待遇、执业、监督等各项保障机制,将从业人员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提振法律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其中律师达到600名,培养30名左右在全市范围内具有领军作用的专业律师人才,培育和发展不少于6个3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培育1至2个在全省具有较强影响力、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调整优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布局,促使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实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分布、均衡发展。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教育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提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促进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四)加强质量管理,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时间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行公共法律服务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建立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宣传。广泛宣传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选树公共法律服务先进典型。结合各种主题活动和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督查指导,推行规范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考核评价,开展法律服务质量评估,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纳入党委和政府考核,注重以实际业务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综合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加强考核评估和督查巡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考核评价的依据。司法行政部门、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欺骗法律服务对象等行为的,记入其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由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自治章程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