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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司法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6-07-08 10:57

王能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商事调解机构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的议案》已收悉。该议案紧扣《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契机,立足我市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分析深入、论证充分、建议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认真研究,现就议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机构设立模式与法律地位的建议

(一)依法设立独立组织。《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申请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我市设立商事调解机构提供了直接、权威的法律依据。市司法局坚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着力推动形成律师调解、仲裁调解、社会力量调解协同发展的商事调解新格局。目前,我市共有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8家。其中,市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成立了商事仲裁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商事纠纷调解;2026年初,在市司法局指导下,市律师协会申请设立了“律谐调解中心”,依托律师专业人才优势开展商事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另有6家机构从事金融、商事等领域的纠纷调解。

(二)与综治中心一体化运行。经与综治中心及法院沟通协商,市司法局正积极推进各商事调解组织进驻综治中心,统筹开展商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目前,黄石港区、阳新县等地商事调解组织已从法院迁至综治中心;律谐调解中心也正与法院和综治中心对接,制定完善案件流转与调处流程,积极推动进驻工作。

二、关于构建专业化调解员队伍的建议

(一)严格调解员选聘标准。按照《商事调解条例》规定,商事调解员应满足“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等条件。市律谐调解中心首批23名调解员全部为符合条件的资深律师,专业能力得到有力保障;新成立的阳新永兴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由退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组成,符合《条例》相关要求;市商事仲裁调解委员会邀请资深仲裁员参与调解,有效提升了商事纠纷调处质效。其他商事调解机构也将对照《条例》要求进行调整,确保调解员队伍质量。

(二)推动职业化发展。目前,全市8家商事调解机构暂未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根据《商事调解条例》第十六条“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的规定,市司法局正指导相关调解机构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结合案件标的、复杂程度、调解工作量、调解质效、运营成本等因素,研究制定收费标准和方式,并将按《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借鉴上海、成都、广东等先行试点地区的经验,探索商事调解市场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路径。

三、关于建立高效协同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强化“诉调对接”。律谐调解中心已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接合作达成初步意向,并选定黄石港区等基层法院试点,由法院将适宜调解的商事案件委托调解中心先行调处;调解成功的,当事人撤诉并签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案件回归诉讼程序,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有效提升纠纷化解效率。对于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可依申请办理“司法确认”,法院在依法前提下优化流程,打通“调解+司法确认”闭环通道,确保协议有效履行。

(二)深化“访调对接”与“警调对接”。各级综治中心已依托湖北省综治网格化平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系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纠纷排查、分流、化解机制。各渠道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包括非警务纠纷和信访纠纷)可通过平台向相关部门流转,适合调解的纠纷则分流至相应调解组织进行调处。

(三)善用智慧赋能。《商事调解条例》明确线上调解与线下调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全市商事调解组织已具备通过视频会议、视频连线等方式开展调解的能力,且已经有通过微信视频成功化解异地纠纷的案例。法院持续推广的“多元调解”APP,为调解员提供线上调解平台;综治中心组织开发的“码上解纷”小程序已开始试点运行,方便当事人线上寻求调解服务。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目前,全市商事调解组织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待司法部《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等配套细则正式出台后,我市将严格对标对表,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和完善,确保各项制度衔接到位、落实落细。下一步,我市将重点从以下方面推进工作:一是加强《条例》宣传推广,引导商事纠纷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二是依法推进商事调解组织设立,规范运行管理,构建专业化调解员队伍;三是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发力,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商事调解工作和营商环境建设的关心与支持!


黄石市司法局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