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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1-09-02 15:24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黄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城管委组织起草了《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时代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2019年住建部、省政府和市政府陆续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关方案和通知,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目标,并明确了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因此,基于国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有必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为我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法治保障。

(二)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形象,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现实需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形象的重要抓手。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加。据统计,2020年我市共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55万吨(黄石市主城区22.1万吨、大冶市16.4万吨、阳新县16.5万吨)。其中,生活垃圾混投混运、后端处置能力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势在必行。

(三)借鉴先进经验,构建符合黄石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客观需要。目前,全国各省、直辖市及地级市有40多个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形成了上海、杭州、福州等为代表的先进管理经验我市在前期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今年,我市和重庆市江北区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1 对1”的交流协作。为尽快在我市建立“前端减量分投,中端分类收运,末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形成责任明晰、分类合理、可操作强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有必要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通过对垃圾分类管理进行制度设计,实现示范引导和刚性约束相结合,形成从源头减量到末端处理全过程的管理规范。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今年5月,市政府成立办法起草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市城管委及时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并聘请武汉大学专业团队协助《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办法起草过程中,积极与市司法局对接,严格遵循调研、起草、论证等规范步骤,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建议,赴重庆市、银川市考察学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验,通过报纸、网站、召开立法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后,初步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由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共6章41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细化部门和属地管理职责。办法》规定了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各部门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边界。同时,在城乡社区的属地管理上,规定了党建引领“五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及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明确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要求。根据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专门收集容器里,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理。逐步建立健全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定点收集,分别由商务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其收运和处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管部门要求,每天定时收集运输至专门处理场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匹配的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活动,鼓励和引导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积极推进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到市民生活习惯的改变,必须要发动全体市民的积极参与。为此,《办法》针对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一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组建指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二是明确了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责任。三是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在车站、公园、广场、商场等公众场所广泛宣传。四是将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结合起来,鼓励机关单位、党群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五是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示范区县、示范园(片)区、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示范村镇的创建活动。

)设立相关法律责任。在参照相关上位法规定和借鉴外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分类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分类义务行为、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责任行为,以及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了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记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