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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草案)》的起草说明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3-11-30 18:40

为规范供水用水活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由市城管委组织实施《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草案)》起草背景

城市供水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属于重大民生事项。早在2000年,我市已出台规范性文件《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00〕57 号),在维护供用水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快速发展,在供用水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在修订原办法基础上,上升为政府规章:

一是上位法对供用水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国务院在2020年对《城市供水条例》进行修订,随后,我省在2021年对《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修订。上位法的修订对理顺供用水管理体制机制、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为我市制定《办法》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指引。

二是进一步理顺供用水管理体制和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需要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供水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好部门行业管理、街道社区属地管理、执法力量下沉等方面的关系。这些需要从制度层面对供用水管理进行优化和完善。

三是规范供用水管理的现实需要。在供用水过程中,发现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例如,供用水管理体制和机制、供水管网被破坏、因爆管等原因导致停水或者水压不足、违法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取水,以及供水价格调整、老旧小区供水改造等方面问题。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对规范供用水管理予以制度保障。

二、《办法(草案)》起草经过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被列入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后,市城管委组建起草工作专班,积极开展调研和论证工作,并聘请武汉大学专业团队协助《办法》的起草工作。

一是组织摸底调研和法规梳理。由供水管理工作人员对我市供用水情况进行摸底,拟定问题清单。同时,收集全国供用水管理的立法文本,并对立法热点和可借鉴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办法》初稿和法律法规汇编。

二是组织实地调研和外地考察学习。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和调研方案,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研,听取供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走访摩尔城物业工程部、沪士电子有限公司、中窑临江社区、桂花湾社区等地,听取企业和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企业和个人发放调查问卷,收集问卷共计421份。同时,赴杭州市、苏州市考察学习外地供用水管理的经验做法。

三是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由市城管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向16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函征求意见,收集意见和建议共计48条。同时,组织立法听证会、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座谈会等,广泛听取各方对《办法》初稿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市政府法律顾问联合评审意见、省住建厅意见和省司法厅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审定稿和立法参阅件。

三、《办法(草案)》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供水规划与供水工程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与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共8章36条。

在总则部分,对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

在供水规划与供水工程建设部分,对供水规划、供水工程、工程验收、供水设施建设、住宅项目供水作出规定。

在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部分,对部门水质监测、跨部门信息共享、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等作出规定。

在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部分,对责任边界、安全保护区、工程建设中供水设施保护、供水设施改迁、管网漏损管理、连续供水、供水设施抢修作出规定。

在供水与用水部分,对供水单位规范、用户用水权益、水表计量、供水价格、用水行为规范、公用用水和消防用水作出规定。

在二次供水管理部分,对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已建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供水单位统筹管理、物业协管、设施管理单位职责等作出规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但未设定罚款的,规章不得增设罚款。《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已对偷水、盗水、违规取水等违法行为做处罚规定,本办法不另行设定罚款,从其规定。

四、《办法(草案)》亮点特色

在起草过程中,坚持立法为民和问题导向,并体现黄石特色:一是明确规定建设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从而确保符合相关建设要求;二是明确要求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建立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加强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水质监管;三是针对工程建设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问题,规定了事前查明情况、事中商定保护措施、事后承担相应责任;四是明确了供水价格的计价原则、听证程序和水价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五是对公用用水的报批、设施建设和费用支付以及消防用水作出了具体规定;六是对二次供水管理作出规定,明确了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的主体、职责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