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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黄石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增强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察部门、法制工作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司法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八条 申请人发现司法行政机关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司法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改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司法行政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由于技术条件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司法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件免收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有权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司法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申请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把该项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黄石市司法局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黄石市司法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黄石市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公民申请表

公民信息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附件2:

黄石市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人和

其他组织申请表

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