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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6日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司发【2017】94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目标任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派驻律师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诉讼指导或其他法律帮助的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为指导,以维护广大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2017年底,全面建立机制健全、标准统一、保障完善、管理规范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二、具体措施
(一)组织机构
1、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设立,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设立。所有设立的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各自报上级机关备案,县(市)区负责将辖区内工作站报市级机关备案。
2、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设在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名称统一为“XX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法院工作站”,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设立在监区内,名称统一为“XX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为工作站提供符合条件的独立办公用房,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设立指引标识,按照人民法院、看守所标牌样式,制作并悬挂统一标识牌。
3、人民法院应在诉讼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公安机关应在看守所监室和审讯室显著位置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以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咨询投诉电话等。公示内容由设立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标准统一制作。
4、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服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管理。
(二)工作队伍
1、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
2、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联系。人民法院联络员为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公安机关联络员为看守所所长,司法行政机关联络员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
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安排相对固定的社会律师或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参与值班工作,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人员稳定的值班律师团,值班律师团不少于5人,优先考虑中共党员。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派驻执业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刑事辩护经验的执业律师。值班律师团根据律师表现随时增减、调整,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值班律师名册或人员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
4、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值班律师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执业纪律、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值班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执业道德水准。定期征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受援人的意见,如实记录值班律师的表现,加强日常工作监督管理,确保值班律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三)工作职责
1、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1)开展免费法律咨询。
(2)受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负责在押人员法律援助申请的接收、登记、初审,并转交设立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
(3)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4)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5)开展法治宣传。协助看守所为在押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讲解法律援助知识,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6)未成年在押人员被讯问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根据安排到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7)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1)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主要包括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法律程序、诉讼材料和诉讼调解建议等。
(2)提供应急、简易法律服务。
(3)协助申请法律援助。
(4)宣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法律援助制度。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的工作职责。
(6)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要求设立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看守所硬件设施,建立配套工作机制,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积极鼓励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值班律师提供停车、就餐、出入等工作便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扎实做好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相关工作,将其纳入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好沟通协调,定期召开或参加值班律师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值班律师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3)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如实填写《人民法院值班律师工作统计表》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和附件2),指定专人负责,每月15日前向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根据报表情况,每年联合下发通报一次。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黄石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履行法律援助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职责。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3日内,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6)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口头告知应当制作笔录,被告知人签字入卷。书面告知应将送达回执入卷。被告知人当场表达申请意愿的,应记录在案,并通知、转交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或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机构、电话、地址等信息。
(7)人民检察院应按照法律规定,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监督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对未履行法律援助告知、通知、指定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管理
1.服务对象
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对象为前来咨询的人民群众,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对象为在押人员。值班律师不审查服务对象经济状况、不限定事项范围、不收取任何费用,服务对象需申请法律援助的,遵照《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范围补充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服务方式
(1)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咨询需求量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同意,统一规定辖区内值班律师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现场值班。
(2)值班律师工作时间与人民法院、看守所日常工作日时间一致。
(3)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司法行政机关应指派非值班律师办理看守所值班期间转交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保护组织代表无法到场的,经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指定律师到场函》,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到场。
(5)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在非现场值班工作日应提供电话值班服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利用互联网+法律援助工作模式,征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同意,在非涉密区提供网上咨询和远程视频等服务。
3.规范管理
(1)值班律师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准确解答并提供处理意见或建议,文明用语,不得语气生硬、态度粗暴。
(2)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现场记录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3)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签到簿,建立咨询台账。签到簿应能准确反映律师值班到岗情况,咨询台账应按页编码,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信息、咨询日期、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值班律师应在值班咨询台账上签字。
(4)值班律师经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予以保障,各县(市)区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的值班律师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应略高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窗口值班补贴。值班补贴应按月发放,签到情况作为值班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对于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和单位,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统筹调配律师资源,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4.纪律要求
(1)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值班律师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看守所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按照看守所工作规定会见在押人员,遵守诉讼程序,及时、准确、热情的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和进行违法信访;不得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有偿律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2)律师参与值班视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将此作为推荐担任社会职务和评先表彰、宣传等方面重要内容,予以优先考虑。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律师协会通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律师协会要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3)值班律师原则上不得在值班日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值班,须提前3日告知派驻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并按照值班律师规定和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代班律师,不得出现空岗或实习生代班情况。每年请假超过6次或累计迟到3次或旷班1次,取消值班律师资格,并按规定通报律师协会,3年内不得再次入选值班律师。
(4)值班律师应服从管理,正常上下班,保持值班室内清洁、卫生、美观。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是拓宽便民服务渠道、疏导社会矛盾、节约诉讼成本的具体实践。司法机关是公民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的集中地,值班律师通过诉讼引导公民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人权、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2017年12月前完成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值班律师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协商机制、突发事件协作机制、日常工作沟通机制,统一规范本地区公示内容、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监督管理,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执法检查、信息统计等措施,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困难问题。
(三)加强规范建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工作,为工作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司法行政机关要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做好工作站业务指导、技能培训、执业管理、经费保障,逐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进工作站规范化建设。
附件1:人民法院值班律师工作统计表
附件2: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调查表
附件1:
人民法院值班律师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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