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的通知,现就黄石市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须于7月23日—7月30日之间携带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报名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司法局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手续。
二、现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在7月29日前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黄石市司考办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进行确认。办理确认手续后,资格申请人先同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待报名资料调转成功后再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黄石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于7月30日前将已经办理确认手续的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调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此类申请人按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2009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及复印件2份(A4纸张);
2、身份证(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A4纸张正反面复印);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打印的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A4纸张);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A4纸张);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32㎜)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5、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及复印件2份(须为打印版本,A4纸张);
6、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未开除公职、品行良好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品行良好的证明及复印件2份(须为打印版本,A4纸张)。
对毕业后户籍转往放宽地区的申报人员,应该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提供身份证、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此外,已有工作单位的,要求其提供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任命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没有工作单位的,要求其提供派遣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上述人员还应提供授予资格申请书,说明相关情况和原因。
四、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黄石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