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8月31日起,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实行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2022年8月3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2022年8月3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依法办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政府部门妥善做好行政复议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无缝衔接,不得因人员不到位、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行政复议工作有序进行。
五、2022年8月31日起,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本通告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人民群众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变化,方便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解决利益诉求。
社会公众如需了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的行政复议管辖情况,可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咨询。全省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可登录省司法厅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