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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司文〔2020〕11号 关于印发《黄石市司法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0-07-10 16:38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部门):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黄石市司法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参照本办法实施。

                 

                            黄石市司法局

2020710 

黄石市司法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司法行政公务员队伍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时考核的对象为市司法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县级以下在编在岗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平时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参加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

第五条  成立市司法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办公室、法治科、政治(警务)部、机关党委负责人为成员。

市司法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局公考办)设在局政治(警务)部,具体负责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六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个人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以及在完成重点工作、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现实表现。

第七条  平时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共性指标得分、个性指标得分构成。

共性指标权重占50%,个性指标权重占50%

第八条  共性指标是对公务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行为规范、廉洁从政等提出的统一要求。

公务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坚持依法办事、规范行使职权,得基础分50分。

有下列情形的,扣除相应分值:

(一)无故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

(二)每季度累计请假(不含公休假、婚假、病假)超出5天的,每次扣2分。请假以书面记录为准,若无政治(警务)部备案,一律视为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的,每一次扣2分。

(三)在文明创建活动中由于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工作进度延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四)无故不参加局集中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五)在纪律检查中发现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炒股、淘宝购物、玩游戏、看电影等,每发生一起当事人扣5分,科室负责人扣2分。

(六)因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被群众投诉的,扣1分;因不遵守规章制度或实施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七)未按要求完成各类干部网络培训、无纸化学法及考试的,每次扣1分;未完成学习强国”APP学习任务的,每次扣1分。

(八)其他违反公务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行为规范、廉政建设要求尚未达党纪政务处分标准的,酌情扣分。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适当加分:

(一)积极参加局级以上各类竞赛、比赛和有关活动的,每次加1分,表现出色并获奖的每次加2分。

(二)积极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非业务性质的征文活动的,每次加2分,获奖的每次加3分。

前述加分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

第九条  个性指标是对公务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数量、难易程度、工作态度、作用发挥等方面的考核。

按照岗位职责和局、科室季度重点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工作成效明显,得基础分50分。

有下列情形的,扣除相应分值: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完成上级文字材料、数据等报送任务的,经办人每次扣2分,科室负责人每次扣1分。

(二)未按照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决定事项的,经办人每次扣2分,科室负责人每次扣1分。

(三)发文不严谨、不规范,送审的文件文体、格式、字数等不符合规定的,经办人每次扣2分,科室负责人每次扣1分。

(四)未报送政务信息的,扣1分;报送的政务信息逻辑结构混乱、出现明显错误的,经办人每次扣2分,科室负责人每次扣1分。

(五)未按规定程序受理信访案件的,每次扣2分;受理信访案件后,逾期不答复的,每次扣2分。

(六)未按要求开展扶贫包保工作,每次扣2分。

(七)工作发生较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分。

(八)无故不执行组织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或因主观因素未按时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分。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适当加分:

(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组织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每次加1分。该项加满3分为止。

(二)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表彰表扬的,每次加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司法部表彰表扬的,每次加4分;获得市委、市政府、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表彰表扬的,每次加2分。

(三)相关工作在省部级及以上会议做经验交流发言的,科室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每次加3分。

(四)报送的政务信息被中办、国办和主流媒体采用的,经办人每次加4分;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级媒体采用的,经办人每次加3分;被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级媒体采用的,经办人每次加2分;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经办人每次加2分。同一篇政务信息按最高级别加分。

前述加分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

第十条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及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一个季度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或累计旷工超过1天、事假超过10天的;

(二)工作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服务态度不好,一个季度内被群众有效投诉2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导致贻误工作的;

(四)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岗,搬弄是非、影响团结,经批评无明显改进的;

(五)其它管理制度中,适用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一个季度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或累计旷工超过2天、事假超过15天的;

  (二)上班时间办私事,上网炒股、聊天、打游戏、浏览娱乐性网页,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工作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服务态度不好,一个季度内被群众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四)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被群众有效举报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社会公德等不文明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因个人原因对单位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等渠道散布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不正当言论或造谣传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拒绝参加平时考核的;

(九)其它管理制度中,适用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情形的。

第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任务。每年初,局公考办将考核指标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到科室,由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细化量化到每名公务员,填写《黄石市司法局公务员岗位职责书》(见附件1),交局公考办备案。对新增加的工作任务和临时性工作任务,要及时分解,责任到人。

(二)季度总结。被考核的公务员根据该季度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填写《黄石市司法局公务员季度考核纪实评价表》(见附件2),于下一季度的第一周报送至局公考办
    (三)确定等次。局公考办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根据被考核公务员季度总结、加减分等情况组织核算其最终得分,依最终得分排名按照40%比例拟定优秀等次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结果公示。公务员每季度平时考核等次确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五)反馈结果。由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科室负责人,采取会议点评、个别谈话或书面形式,及时向被考核公务员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五条  经组织外派驻村扶贫、挂职锻炼、外出学习培训等派出时间在一个半月以上的人员,由局商请工作、学习单位比照本办法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确定等次

在本机关借调时间在一个半月以上的人员参加平时考核,考核等次确定后及时向借调人员单位反馈。

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长期休养的,且休养两个月及以上的,不参加该季度平时考核。

第十七条  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局公考办申请复核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客观依据和重要基础。全年平时考核中有2次以上(含2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全年平时考核中有1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全年平时考核中有2次以上(含2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全年平时考核有2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  对平时考核成绩突出的公务员,应及时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平时考核成绩较差的公务员,分管领导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经教育后仍不改进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惩处。

第二十条  局公考办要加强对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并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把平时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奖励表彰、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平时考核在公务员日常管理和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引导、鞭策、警示作用。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公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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