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现将《黄石市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黄石市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试行)》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石市司法局
2020年8月6日
附件
黄石市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督促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自觉出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应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等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涉及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允诺或者兑现行政奖励的案件;
(四)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相对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正职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诉行政机关发出开庭传票的同时,可采取书面、电话、微信等形式将被告单位、开庭时间告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后,如被诉行政机关为市级行政机关或非本县(市、区)行政机关的,应及时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由市司法行政机关通知被诉市级行政机关或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开庭信息后,应于当日提醒、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安排负责人按时出庭应诉。
第八条 被诉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督促出庭应诉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确定本机关出庭应诉的负责人。
第九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出庭的,人民法院应于3日内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的方式告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本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被诉行政机关未出庭应诉的,应及时了解原因,对无故未出庭的,应当商请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内两次以上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同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应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