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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法治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      时间:2021-08-1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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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法治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督察在法治建设中的推动作用,不断加强和规范全面依法治省督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8〕5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督察工作办法》等精神,结合我省法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治督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始终聚焦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真督实察,强化问责,突出整改,不断把法治建设向纵深推进。

第三条 法治督察工作应当实现对全面依法治省工作的全覆盖,紧盯法治建设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反馈通报、督促整改、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强化督察成果运用,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全面依法治省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第四条 法治督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等原则。

第五条 在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领导下,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依法治省办”)承担督察的组织、协调、推动等工作,负责拟订、实施督察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法治督察工作,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并及时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章 法治督察对象、内容及方式方法    

第六条 法治督察对象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省属高校、省属国企。

第七条 法治督察工作应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决定、重要指示批示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和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审议、批准的工作规划、计划的执行实施情况;

(三)中央和省委制定的法治建设重大方案、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领导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省属高校、省属国企以及全省各地区法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研究部署、建章立制、责任落实、督促检查以及工作成效、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六)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七)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八)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法治建设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九)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

第八条 法治督察采取全面督察、专项督察和个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全面督察主要是对各地各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总体情况开展督察,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专项督察主要对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等内容开展督察。

个案督察主要是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领导交办、社会关注的重点案件进行督察。

第九条 法治督察采用书面督察、实地督察、第三方评估督察以及“互联网+”督察等形式开展。

书面督察应当要求督察对象按照工作部署全面自查,限期书面报告情况。

实地督察由省委依法治省办组成法治督察组,深入督察对象实地了解情况。

第三方评估督察可以委托科研院所、专业机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对督察对象进行实地调查、访谈,撰写评估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督察工作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方式,借助信息化手段、智能化方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收集督察线索,采集督察信息,评价督察效果,提高督察工作科学化、智能化水平,提升督察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法治督察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委依法治省办每年初应在征求意见基础上拟定年度法治督察工作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应当制定科学可行的法治督察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保障及法治督察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实地法治督察,应当成立法治督察组。

法治督察组工作人员一般应从省委依法治省办法治督察工作人员库中遴选。其中,组长一般由厅(局)级领导担任。

根据督察内容的特殊性,法治督察组也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业人士或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法治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严格按照法治督察工作方案组织督察活动,明确任务分工、把控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维护督察工作秩序;

(二)组织撰写督察报告等文书材料;

(三)做好督察意见反馈及督察整改、督察回访等工作;

(四)做好督察工作人员实地督察期间的管理教育及评定等工作;

(五)承办省委依法治省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法治督察组可以在督察对象所在地或是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依法依规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督察期间发生向督察组反映情况的群体上访,督察对象应当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 法治督察组应指导督察对象召开法治督察动员会。

第十六条 法治督察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察:

(一)召开法治建设专题汇报会或是书面听取法治建设情况汇报;

(二)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开展法治建设问卷调查和业务知识测试;

(三)开展个别谈话活动,且谈话时督察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以及其他所需资料,但不得违背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司法办案纪律等有关规定;

(五)深入督察对象所辖地方、单位或者企业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和建议;

(六)必要时,经法治督察组组长决定或者批准组织暗访活动,并由督察组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

第十七条 对督察期间发现的涉及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法治督察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依法治省办报告。

第十八条 对各级党委、政府开展的实地督察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省属高校、省属国企开展的实地督察活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法治督察组不得妨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常执法和司法活动、不得干预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处理督察对象具体问题。

第二十条 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法治督察组应当及时向省委依法治省办请示,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法治督察组不负责查办案件。督察期间发现的案件线索,应按程序移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实地督察期间,法治督察组不得向督察对象反馈督察情况,也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员透露督察情况。

第二十二条 法治督察组应在督察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委依法治省办提交督察报告、督察问题清单、重大行政违法问题线索及处理建议等综合材料、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督察报告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的篇幅原则上不低于70%。内容主要包括:

(一)督察工作简要情况;

(二)对督察对象法治建设工作总体评价;

(三)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督察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督察问题清单要附具体事实,包含问题发生的单位、时间、内容等要素,并有资料相印证。

第二十五条 实地督察发现的重大行政违法问题线索及处理建议,应反映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违法问题线索收集的主要方式;

(二)重大行政违法问题线索具体内容;

(三)重大行政违法问题线索处置建议。

第二十六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对法治督察组的督察报告、督察问题清单、重大行政违法问题线索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

省委依法治省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实地督察情况汇报。

在必要情况下,省委依法治省办可以在不公开前提下邀请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治督察工作情况报告、重大行政违法问题线索以及督察问题清单的复核修订,提出意见或者进行评议。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要求,法治督察工作总体情况报告由省委依法治省办按程序上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督察情况或发现的问题可以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对督察对象及其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或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由省委依法治省办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法治督察反馈意见书由法治督察组反馈至督察对象。

法治督察反馈一般采取实地反馈形式,使用统一的《法治督察反馈意见书》《法治督察反馈意见签收单》。

第三十条 督察对象党组织对督察整改工作负主体责任。

督察对象在收到督察反馈意见书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省委依法治省办以及法治督察组审核。

督察对象在整改方案审核通过后的3个月内全面组织整改活动,并接受省委依法治省办以及法治督察组的督导检查。

督察对象要按规定期限形成整改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送省委依法治省办,同时抄送法治督察组。

第三十一条 法治督察组对督察整改工作负监督责任。

法治督察组负责督察对象整改方案的审定、整改推进情况的督导以及整改效果的回访评价等工作。

对整改不力、效果差的,法治督察组应当向省委依法治省办及时报告,提出“回头看”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群众涉法来信来电来访以及在实地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等各类问题线索,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督察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拒不整改的,省委依法治省办可以采取约谈、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对法治建设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商业秘密以外的典型案例,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曝光。

第四章法治督察纪律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法治督察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如实报告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擅自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六)其他影响和扰乱法治督察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督察对象应当落实督察工作要求,配合法治督察组工作,客观报告情况,如实反映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妨碍、干扰督察工作。

第三十七条法治督察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其从事法治督察工作。

第三十八条 将法治督察工作纳入法治绩效考核范围,对表现突出的督察对象、法治督察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九条法治督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地法治建设督察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