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要求,市司法局对2022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
一、基本情况
2022年,市本级共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报送备案文件共74件,经审查,予以备案登记69件;不予备案1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退回4件。已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4件,占64%;市政府部门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5件,占36%。另外,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中均附带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率100%。
二、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合法。个别部门出台的文件制定主体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市司法局就备案审查情况已向相关单位出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部分部门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不规范,将律师合法性审查意见代替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部分地区、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达到法定期限要求。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履行不到位。一是存在迟报、漏报问题,69件备案登记的中有14件未按时限报送备案,迟报问题较普遍;有些部门虽在网站上公开但未按规定报送备案,存在漏报的情况。二是备案材料不规范。个别部门备案材料只提供电子档或者纸质备案材料为复印件;个别地区、部门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编制文号;部分地区、部门报备材料不齐全,报备材料中未提供征求意见情况、法律依据等资料。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履行报备职责,严格做到有件必备,切实防止错报、漏报、逾期报备等情况发生。
(二)完善制度,严格制定程序。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内部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明确承担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机构,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化征求意见环节。涉及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三)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针对目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漏补缺,及时整改落实。市司法局将对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不定时开展抽查,对不严格履行报备职责、报备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抽查结果作为年度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