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4月13日
黄石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确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合法合规,坚持有件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应提前将有关材料及本地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提交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策前、规范性文件拟定后,起草或承办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和文件送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依据,以及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
(三)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材料;
(六)专家论证、听证材料;
(七)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二)、(三)、(五)、(七)项属于应当提供。其他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未按照上述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材料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文件送审稿及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产生的风险;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未按照上述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材料的,审查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退回报送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审查的理由。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是否有违法违规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要求起草单位、承办单位进行说明;
(三)到有关单位和地方进行调查研究;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六)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的结论以及理由、依据和相关的意见建议;对与承办单位、起草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承办或起草单位。
承办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单位、起草单位对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与审查机构沟通协商。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知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承办单位、起草单位不得提请决策机关研究讨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保障,配齐配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情况纳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单位创建考核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以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