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黄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 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黄石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黄办发电〔2019〕26号)和全市深化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和湖北省《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推动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黄石市司法局起草了《黄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黄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简称《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经征求各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司法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星级评定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一)根据社会需求,提出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黄石市司法局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等级化管理,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星级化管理,并于2019年制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星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开门制定管理办法,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星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2月26日在全市深化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发放,向各有关市直单位、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征求意见,并将全文在黄石市司法局官网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妇联、市人社局、市家调委、大冶市人民调解中心等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逐条梳理,认真研究,根据采纳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进行多轮评议,不断修改完善。从文件起草开始,市司法局多次组织对“两个办法”进行讨论评议,力求内容全面、规定具体、操作简便、语言简洁明确,能够有效达到制定的目的。
(四)严格依法制定。“两个办法”从文件起草、征求意见、公开公示、会议讨论、专题审议、合法性审查、廉政性评估到文件印发、备案等流程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两个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共二十条,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依据和条件进行了说明;二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评级的范围和条件;三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时间和方式;四是对评级调解员的考核及奖惩进行了规定。
《星级评定办法(试行)》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人民调解组织星级评定的范围和星级名称;二是明确了申报条件和评定方式;三是明确了人民调解组织星级评定范围和具体评分方式;四是明确了人民调解组织星级评定工作的要求和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