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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7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聚焦群众关切和文明创建难点问题,科学合理设置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并吸收疫情防控经验,填补了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方立法空白。
《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生动实践,是适应新时代立法工作新要求、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表现,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和城市品位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实施,对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健全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提升市民道德素养和城市品质,必将起到规范、引领和推动、保障作用。
与时俱进 立法回应时代需求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定要求。
为落实中央精神,适应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新要求,《条例》开宗明义,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就强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第二条对文明行为进行界定时,明确文明行为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体现新时代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在第三条工作原则中强调“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中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条例》注重把这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规条文,彰显鲜明的价值导向,通过立法推动诚实守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孝亲敬老等行为,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促进我市城乡文明建设。
立足实际 立法坚持规范倡导并举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既对当前特别是“创文”期间暴露出来的比较常见、较为突出、引起普遍关注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又倡导“美德义行”,将崇德向善的行为上升为规定,引领社会风尚。
《条例》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规定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传承传播包容、创新、唯实、自强的黄石精神,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条例》还从文明礼仪、公共卫生、文明出行三大方面详细列举了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并单独设置条文对文明旅游、文明用餐、文明就医、文明上网、文明饲养宠物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为适应公共卫生领域新形势、新要求,《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等内容,并对配备公筷公勺、推广分餐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还明确了我市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一是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当前社会上“不敢扶”的现象,《条例》鼓励助人为乐,推进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二是注重政策支持,依法保障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优先、优惠待遇和表彰、奖励等政策支持措施。三是突出全民参与,专门设置条文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科普、全民健身、全民阅读、全民艺术普及等活动。
齐抓共管 立法汇聚多方合力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离不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参与,健全管理体制、明确各自职责,既是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重要考量部分,也是关乎法规中各项机制落地实施的重要保障。
《条例》坚持在压实责任上进行探索,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规范提供基础保障,做好交通、环境卫生、无障碍、公益宣传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教育、公安、城管、民政、卫健、网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加大行业内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治理力度。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条例》注重在制度供给上下功夫,建立健全文明创建机制、目标责任制和激励保障机制,力求构建强有力的综合整治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力度。《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有关执法单位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外,可以将处罚情况报相关部门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并可以通报至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另外,《条例》还创造性地设计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规定,彰显了法规的科学化、人性化。
(黄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