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相关文件:黄司文【2019】17号 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一、清理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和省、市政府营商环境督查的要求,市司法局对本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专项清理,并印发《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对象为在我局实施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设立依据的各类证明事项。
三、取消的证明事项
《通知》共取消证明事项11项。 分别为用于律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律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等8项证明事项,用于大陆从事律师提供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用于实习律师考核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于律师年度考核的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四、取消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通知》中11项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9项证明事项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司法行政部门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律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凭证采取附本所年度财务报表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