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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黄司文【2019】18号 黄石市司法局 黄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和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市司法局联合市财政局起草了《黄石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具体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鄂司发〔2019〕15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6〕5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提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黄石市司法局联合黄石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黄石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形成《黄石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黄石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主要是对全市法律援助事项各项经费支出做出进一步规范,跟2016年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黄石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黄财行发〔2016〕429号)文件相比,主要是有以下方面有所明确。
一是对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标准进行提高。原办法中对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包括离市、离省)每个阶段的标准都是固定的,此次办法对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补贴根据律师的一般任务量进行了进一步区分(审判阶段最高、审查起诉阶段次之,侦查阶段最低);同时对办理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标准进行了提高,由原来1500元提高到1600元起步。也对之前未明确的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标准、社会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为发放此等类型的法援补贴提供了遵循依据。
二是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差异化补贴。本次办法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异化补贴机制。以“一案一评”合格案件补贴标准为基准,优秀案件补贴标准按照基本标准上浮,标准为合格案件的40%左右(不超过40%),不合格案件不发补贴,进一步激励律师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三是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也进行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在册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一般是在编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领取案件补贴,但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及事项实际产生的直接费用可据实报销。也进一步明确了法援经费可以用于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相关费用和法律援助机构聘用人员的费用、工资及补贴。同时安排市直法律服务人员赴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值班的按每人300元/天(市内值班每人200元/天)支付费用。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办法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但特别对于2019年1—6月依法开展的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办法发布前,全市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已有几百件,但因为没有规范性文件明确补贴标准,此类案件补贴全市均未发放。办法发布后专门明确了文件发布前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