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
部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免费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
部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免费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1、申请人要获得法律援助,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2、对经济困难有什么具体要求?
法律援助条件中的经济困难标准,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如果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则指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
3、到哪里开经济状况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有权出证的机关、单位出具。没有相关规定的,则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4、哪些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不需要经济状况证明?
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定:
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条件。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困难条件应适当放宽。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司法部关于2016年全国“敬老月”期间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活动的通知》规定:
对高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失能半失能、空巢、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一律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5、哪些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您如果遇到下列民事、行政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范围补充事项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13 号)规定:公民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除《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还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少数民族、军人军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二)因教育、移民、药品、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属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案件。
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6、哪些人不需要申请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在刑事案件中,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无需申请就可以直接获得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如果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也会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