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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审批(初审)

来源:      时间:2018-08-23 10:1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审批(服务)机构:黄石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审批(服务)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审批(服务)范围:公证员执业审批

审批(服务)收费:不收费。

审批(服务)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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