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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合同公证

来源:      时间:2018-10-30 12:44


案情概况

 

2017年初,山东省青岛市的某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对公司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须确保国有股本不变,以员工个人出资实施增资扩股的形式,授予员工股权;员工在劳动服务期限内持有股权并享受分红,期限届满且达到激励目标时,享有股权增值部分的收益,但不得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员工与公司的劳动服务关系终止时,由公司回购股权,授予新的员工,实现循环激励。为确保履约、防止纠纷,该公司向公证处咨询,希望对包括股权授予和股权回购等内容的股权激励合同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全面了解情况后告知了公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2017年10月16日,该公司代理人与公司员工王某共同来到山东省青岛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股权激励合同公证。公证员张某首先审查核实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代理人和王某的身份,审查确认股权激励方案已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了公示。同时,公证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核实,确认方案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真实有效。随后,公证员审查了股权激励合同中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来源、持股方式、股权分红、退股条件、退股期限、退股价格及其计算方式等内容,重点就股份回购的程序、股权处分的限制、持股员工权益保护等向合同双方进行了告知说明,指导双方修改完善了股权授予和股权回购等合同条款,对容易产生歧义或约定不明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公证员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和王某签订股权激励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出具了股权激励合同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