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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证

来源:      时间:2018-10-30 12:44


 

案情概况

 

2017年5月,浙江省义乌市某农业开发企业承包了某村一片土地,用于农业养殖和种植。为防止因村民对土地承包不知情、承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导致纠纷,该企业负责人甲到公证处咨询能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员刘某了解情况后告知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作为该村以外的单位,承包该类土地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乡(镇)政府批准、通过各镇(街)招标中心招标获得;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公证应由合同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交申请,并需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政府批文、土地承包中标结果确认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农业开发资质证书、土地权属凭证、拟公证的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

 

2017年6月11日,甲和作为发包方代表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乙一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刘某细致审查了双方身份证明及提交的材料后,受理了公证申请。随后,公证员到村民委员会查看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确认本次土地发包已经按照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该村9名村民代表均参加会议并全部同意发包。接着,公证员到镇政府核实了批准发包的文件,到国土资源局和林业局核实了承包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土地性质,到税务、工商和农业部门查询了承包企业的纳税情况、资产申报情况,核实了相关资质证书的真实性,最后到招标中心查阅了招标记录,核实了评标结果。在确定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后,公证员通知甲和乙再次来到公证处,对双方办理公证的意愿、目的、合同主要内容等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指导双方对拟公证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土地用途、违约责任、征收补偿等内容,并确认双方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双方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修改后的合同。公证员出具了土地承包合同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