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是一家在中国登记的中国企业,2001年至2002年间,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了“乔丹”“QIAODAN”等商标并广泛使用。2012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以乔丹体育公司上述商标的注册行为侵犯其在先权利为由,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乔丹”“QIAODAN”或相似商标的申请。乔丹体育公司辩称“乔丹”是常见的英文姓氏,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并没有唯一对应关系。为证明公众看到“乔丹”商标就会联想到迈克尔·乔丹,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某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以下简称调查公司)进行一次市场调查,调查报告将作为证据用于撤销商标申请或诉讼。
2012年3月17日,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向上海市某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对调查公司在上海市进行市场调查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黄某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方法的书面说明。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特别告知调查结果是客观形成的,无论对当事人的主张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公证处都会根据事实进行记录描述,保证保全行为的连续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在重点审查了调查活动和调查方案不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符合要求后,公证员受理了该公证申请。2012年3月17日至19日,公证员黄某和公证员助理与调查公司的调查员一起,分别前往上海市美罗城广场、沪西工人文化宫和中山公园,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调查员现场随机选择被访者进行问卷调查,并现场回收商标认知调查问卷。三处地点分别回收74份、91份和55份问卷,之后交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密封并加贴公证处封条。保全证据公证书详细记载了公证人员与调查员到达调查地点、随机选择被访者、被访者填写问卷、回收问卷等调查全过程。最后,公证员将公证书连同经公证处密封的调查问卷原件一并送达当事人。
2016年12月7日,“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调查活动证明了中文“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以及相关公众误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关系;调查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调查程序较为规范,调查结论的真实性、证明力相对较高,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后共同证明相关事实。法院最终认定“乔丹”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